丽江市城乡建设投资运营2021年债权资产项目(丽江市2021年71个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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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服务实体经济 国寿寿险切实履行国有金融机构社会责任

近年来,保险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 社会 管理、价值创造等方面的作用持续增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保险资金运用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支持实体经济、促进民生建设等领域,不断 探索 新方法、取得新成果。

作为国有控股金融保险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勇担责任使命,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立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助力国家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投资规模累计超过3万亿元,用实际行动彰显国企担当。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

保险资金在服务国家重大项目和资本市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中国人寿寿险公司聚焦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近年来,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2016年起,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出资200亿元助力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以及扩能工程和储气库等建设。该工程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6省2市,管道全长2229千米,设计年输气能力120亿立方米,是连接长江经济带沿线重要的天然气长输管线,惠及亿万城乡居民。 社会 资本的介入将有利于提高中石化天然气管网建设能力和市场化管理运营能力,助力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

2020年,中国人寿投资中国交建旗下的大连湾海底隧道项目,本项目的落成将为大连市新增一条纵贯南北、连接“一核”(东部核心区)和“一极”(金普新区)的快速通道,有效缓解市区进出交通“瓶颈”,推动钻石港湾和两岸一体化建设。大连湾海底隧道项目采用了“大断面海底沉管隧道”建设技术,是国内继港珠澳大桥后的第二条跨海沉管隧道,被誉为“大连市的超级工程”,入选了国家发改委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将有利于大连市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促进人才等资源要素高效集聚,增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助力东北全面振兴发展。

2021年,中国人寿出资15亿元投资云南交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项目,支持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昭通至会泽公路(以下简称“昭会高速”)改扩建工程项目。昭会高速作为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南北纵线“昆渝高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昆明通往“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凉山州的必经高速公路。昭会高速的建成通车,对于加强云南与凉山州的互联互通,促进凉山州与外部地区的客流、物流和人文交流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22年一季度,中国人寿寿险公司通过乌市综合管廊基础设施债权投资项目出资10亿元,投资乌鲁木齐的地下综合管廊,推进乌鲁木齐市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及供给水平,全面助力西部大开发战略。

助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围绕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发展,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内优质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资金优势,较早的形成了以投资符合国家“ 科技 强国”战略部署项目为目标的发展方向,推动中国人寿 科技 国寿和综合化经营战略落地。

2016年,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参与投资了 科技 部与国投集团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家 科技 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是一支专门聚焦服务于国家 科技 重大专项成果转化的基金。该项目的落地很好的贯彻落实了国寿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加速推动国家 科技 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的实现。

同年,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 健康 中国”的战略部署,把握医疗 健康 产业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发展机遇,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投资了国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寿大 健康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积极布局基础医疗服务、新兴生物医药、数字医疗等产业龙头企业,助力国家医药 健康 领域的创新发展。

在上述基金良好运营基础上,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持续加大 科技 创新及其应用领域的投资布局。2021年投资参与了聚焦“数字经济”领域的中国人寿 科技 创新基金。在年内拟参与国投集团、 科技 部联合广东省政府发起设立的新一期 科技 成果转化基金。基金在坚持围绕硬 科技 、 科技 创新的投资方向外,高效承接粤港澳大湾区前沿 科技 成果,对攻克国家“卡脖子”技术难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和民营及小微企业发展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高水平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寿寿险公司支持国有企业增强竞争力、做强做优做大。2019年,出资90亿元领投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旗下核心清洁能源投资平台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黄河水电”)混改暨引进战略投资者项目。青海黄河水电是国内领先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西北电网的核心支撑电源企业,同时也是西电东送的重要支撑点。该增资款项用于青海黄河水电发展主业,支持与清洁能源相关的产业投资项目、产业升级及转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贷款等。该项目是当年度最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的重大实践。

在新冠疫情下,中国人寿寿险公司迅速推出并全面推广“关爱保”专属团体保险保障方案,对现有团体意外险产品扩展因感染新冠病毒导致的身故和伤残责任,进一步助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特定时期企业项下员工人身安全,积极帮助企业铸牢风险防控屏障,共同抗击疫情,渡过难关。针对中小微企业特殊时期困难,为方便小微企业在特殊时期为其员工购买其他商业性员工福利保险,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将针对小微企业的“员福保”专属方案实现线上无纸化投保,推出免“面”受理服务。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将继续发挥保险经济“减震器”和 社会 “稳定器”作用,坚持为民情怀,在高站位服务国家大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中实现高质量发展,让“金融活水”高效直达企业与民众,为推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地方政府 化解债务怎么搞的新花样?

2020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又一批信用风险事件的爆发,市场对债务化解工作高度关注。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如云南、贵州等地的弱资质城投企业,曾经激进扩张的高杠杆房地产企业更是面临着巨大的再融资压力。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一批重大金融风险隐患。”

从理论上来看,化解债务的方式包括债务偿还、债务重组、债务置换、债务转移、债务消灭等。1、债务偿还方式,要求有足够的资金。新增资金要么来自经营流入、资产变现或再融资。而对于融资困难企业来说,最大的问题恰恰就是没钱。2、债务重组,即与债权人进行商量,通过削债、展期、利率调整等方式改变债务支付约定。债务重组经常遭到债权人的反对,尤其是削债等手段,根本无法通过债委会表决。3、而债务置换,要求具备一定的再融资能力,能够将短期债务置换成长期债务甚至是永续债务、高息债务置换成低息甚至无息债务。通过拉长时间来缓解短期偿债压力。4、债务转移,将偿债主体由偿还困难的A换成能够偿还的B,降低A的债务压力和负债率。5、债务消灭,要么将债务直接灭失,比如 重整或清算,要么就是债务转换成权益,不需要偿还。

而实际上主要的化债手段包括还钱、展期、削债、置换、转股、 等。转股是近几年很流行的方式,新一轮债转股2016年重新启动以来,四大AMC和各地方AMC、各银行系AIC已经有很多案例实践。虽然 方式化债最为彻底,但是 周期较长,流程复杂,债权人损失也最大,也是债权人最为抗拒的方式。它也可能对于区域信用有较大的消极影响。比如辽宁省频发的 事件包括华晨 汽车 、沈机床、沈公用 事件对于当地债券再融资影响很大。

那么近些年地方政府有哪些化债新手段呢?

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金融副省长带队(包括贵州省水投、遵义道桥、遵义交旅及贵安开投)前往上交所举行债券投资人恳谈会及路演,对于当地城投公司再融资安排及债务化解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表态。贵州省将确保全省公开市场发行的债券如期兑付,支持贵州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融资担保公司”)为全省公开市场债券发行提供担保增信,同时设立了注册资本金为600亿元的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国资公司”)。省国资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600亿元,实收资本100亿元,由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州金控集团”)100%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贵州省财政厅。未来贵州金控集团将积极助力全省各市县化解政府隐性债务。

2020年9月15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会议通过控股子公司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的议案;2020年9月16日,茅台集团宣布拟发行150亿元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贵州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5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称,茅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贵州茅台5024万股(占贵州茅台总股本的4%)无偿划转至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国资公司”),根据过户日收盘价计算,该部分股权市值587.48亿元。

2021年3月11日,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贵州省国资委将所持贵州高速集团10%股权无偿划转给贵州金控集团。工商变更完成后,贵州国资委持有贵州高速集团75.27%的股权,贵州茅台集团持有贵州高速集团14.74%的股权,贵州金控持有贵州高速集团10%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为2021年3月9日。

茅台化债的核心,是利用“贵州茅台”这一优质资产来化解债务风险。既可以是把茅台股票注入融资主体,提高其资产质量,也可以直接由贵州茅台来替代融资,而后将资金提供给关联公司,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当前越来越多的区域开始将白酒企业股权进行划转也是同样道理。这一手段不仅可用于化债,也可用于充实社保等。

2021年3月2日,天域生态(603717.SH)公告,与新蒲发展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新蒲发展公司以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11,000万元(19新蒲03期债券(债券代码162347)债券抵付同等金额的应付公司工程款。天域生态在债券持有期间,既不行使回售权,也不得以非公允价值转让债券。天域生态以工程款欠款认购云南信托相关产品,并指定用于投资债券。

通过金融资产化债,工程企业拿到了更有保证的金融债权,对于工程企业更有保障性。当然在 清算中,工程款在偿付中属于优先类债权,而金融债权属于普通债权。而城投公司则将经营性应付账款转为金融负债,对于城投公司债务结构并无实质改善,估计也是不得以而为之吧。

2017年,山西交通政府性债务规模超过2000亿元,且总体债务成本高、期限短、非标比例大,涉及金融机构众多,尤其自2018年开始进入还贷高峰期,地方债务风险巨大。山西省政府在通盘考虑之后,决定整合高速资产、组建山西交控集团。在2017年7月获批筹建之后,山西交控集团于2017年11月便挂牌成立,注册资本500亿元,并同时资产整合、债务重组两件大事。

资产整合方面,加快对山西路桥集团等划转资产的整合,将从山西交通厅划转的34家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公司重新整合为16个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整合资产规模达4000亿元左右,并一举成为除国投公司外山西规模最大的省属重点国企。山西交控集团还对全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多措并举提高综合收益。山西财政还对山西交控集团分年分批进行大规模注资,尽快完成500亿元注册资本金确认工作,大幅改善了山西交控整体负债状况和市场融资能力。

债务重组方面,在山西交控正式挂牌之后,山西省便通过召开债权人大会等方式,着手将高速公路债务主体变更至山西交控集团,加快完成政府性债务向集团的平移工作。同时与各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谈判,最终于2018年12月与国开行牵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邮储等参团的银团正式签订了《银团贷款协议》,债务重组规模最终达到2607亿元左右,每年将因此可减少利息支出30亿元左右。至此,山西高速公路高成本债务基本得以置换,消除了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从而成为2018年全国高速公路债务化解的成功案例。

2020年9月29日,为发挥山西省能源企业产业集群优势,提高集中度,推动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取得重大突破,山西省委决定对山西省属煤炭企业进行深度改革重组,组建晋能控股集团。10月30日,晋能控股集团正式挂牌成立。新成立的晋能控股集团注册资本500亿元,资产总额1.1万亿元,职工47.3万人,煤炭产能近4亿吨,电力装机3800万千瓦,注册地在山西大同,下设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力集团、装备制造集团、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研究院公司、财务公司6个子公司。集团将聚焦煤炭、电力、装备制造三大领域,重点做优煤炭产业、做强电力产业、做大高端化智能化装备制造业,真正实现优势真优、优势更优、优势常优。后续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新材料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集团)相关资产也将陆续被整合。

受永煤债券 和冀中能源展期事件影响,债券二级市场信心受挫。2021年2月24日至3月2日,山西煤企债券在二级市场出现抛售情况,多笔挂单价格低于80元。2021年3月5日,新闻媒体报道,山西省级层面正组织有关金融单位,酝酿建立省属煤企折价债券回购长效机制,以有效应对二级市场债券价格异动,维护省属煤企债券价格稳定,相关方案已形成初稿。

折价债券回购实属山西应对 压力的无奈之举。债券二级市场收益率高企,债券一级发行遇阻,甚至有消息称煤企已经转向了银行贷款和非标融资。虽然山西一直强调“自2016年以来,山西省属企业7000多亿元债券全部按期兑付,没有出现一笔 。目前,山西煤炭产量创 历史 新高,煤价高位运行,特别是改革重组以后,山西煤企资产负债率持续降低,质量效益提升,发生债券 可能性不大。”但市场信心并没有那么快恢复。

虽然折价回购债券至少给了市场一定的信心,但实际效果可能还要大打折扣。对于民企来说,只要自己能还钱,折价回购债券能大幅赚取价差收益,降低融资费用,因此民企很有动力去搞回购。比如3月1日,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阳光100中国”)公告,阳光100中国已于公开市场回购并注销2018年发行的本金总额为7.5亿港元2023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还有很多民企股东在转债发行时搞短线交易也是如此。

但是对于国企来说,债券回购的出发点和收益都没问题,但是在国资国企的治理中始终面临着激励约束不相容的问题。债券回购具体实施中面临着很多实际的问题。比如谁来回购,是煤企自己回购,还是省属其他公司回购,或者省属企业交叉回购?资金怎么来,很多煤企本身面临着巨大的偿债压力,哪里有钱来进行回购?回购债券的收益怎么处理,是自己留存还是上缴省财政,是否构成企业当年的利润贡献,是否算做当年的利润考核?还有如果购买的债券主体最终 了,这笔亏损怎么处理?操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所有这些问题都对应着“三重一大”事项的审批决策,晋能控股集团可能都没有自主权,只能是山西国资甚至山西省委省政府层面进行统筹协调解决。

2021年3月5日,一份名为《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评级相关事宜的函》在市场广为流传。因此市场传言,云投集团拟出售康旅控股44.9%的股权给另一家国有企业,本次股权出售由云南省国资委主导,试图缓解其短期流动性问题。截至2020年末,云投集团合并总资产超4780亿元,净资产超1680亿元,收入超1780亿元,是云南资产规模最大的综合类投资控股企业。根据统计,目前云投集团存续债券44只,存续规模544亿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规模有244.3亿元,集中兑付压力较大。2021年2月24日,云南省财政厅向云投集团现金注资10亿元,以增强云投集团资本实力。

云南康旅控股集团2020年10月挂牌成立,前身为云南城投集团。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云南康旅集团总资产2756.33亿元,总负债2175.4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266.36亿元,应付债券254.74亿元,剔除预收账款的资产负债率76.18%。未来1年内到期债券188.88亿元,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偿付压力。2021年2月24日,云南康旅集团将持有的闻泰 科技 (600745.SH)2652万股流通股协议转让云南工投集团,名义转让价款20.67亿元,实际该笔金额为云南工投集团给云南城投集团的借款本息,因此更像是资产变卖“以股抵债”。

2019年云南城投集团引入保利集团无果后,2020年5月,云南省国资委将持有的康旅控股部分股权注入云投集团。云南省政府曾表示,云南将推动全省康旅资源和股权向康旅集团“应注尽注”,同时通过资产重组、注资增信全力支持康旅集团进一步做强做优做大,助力云南打造世界一流“ 健康 生活目的地”。截至目前,云南省国资委、云投集团分别持有康旅控股46.73%和44.92%的股份。

整体来看,不论是云投集团还是云南康旅集团短期内都面临着巨大的债券偿付压力。当前云投集团境内债成交收益率达到了19.16%(52D),美元债收益率31.82%(358D);云南康旅集团境内债成交收益率76.91%(80D),美元债收益率120.42%(1.07Y)。高企的收益率已经反映了市场对其信用 的巨大担忧。

实际上在2020年6月,云南国资委就发文对省属国企债务进行清理。根据云南国资委发布的批示《关于省属企业到期债务情况的报告》,要求所有省属国企必须牢记严控新增债务,并且所有高于6.5%利率的债务,特别是大于7%的必须“千方百计换掉,并严禁再有类似”。严控新增债务方面,文件点名了云投集团、云南城投、云南建投、云天化四家省属国企。文件还要求,所有信托、资管及其他类的都要全部置换或还掉;所有省国企之间今后严禁相互借款、担保、更不能向私企借款担保,违者依规严处。

2020年3月,江苏盐城市发文《关于报送成本8%以上债务融资清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称,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3月20日在市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指挥部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要求,请各市属企业迅速开展融资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并制定成本8%以上融资清退工作方案,清退工作原则上要在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2020年4月2日,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国资委签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金出借、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市级国有企业每笔新增债务年化成本原则上控制在6%以内,各市(区)级国有企业每笔新增债务年化成本原则上控制在7%以内,各市(区)下属园区国有企业每笔新增债务年化成本原则上控制在8%以内”。

2002年4月,江苏省常州市有关部门就管控政府债务融资成本征求意见,提出市级年内对7%以上的高成本债务全部置换出清,辖市区年内对8%以上的高成本债务全部置换出清;并明确2020年新增各类融资的成本红线。另外,市级国有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得使用信托、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融资。在融资环境紧张时,经报备,可以适度采取信托、融资租赁方式作为除隐性债务接续之外的存量债务周转融资,但新增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全年新增融资余额的5%;新增融资工具按最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控制。

而2019年的“镇江模式”,其主要设想是引入国开行的长期低息贷款,通过低成本的贷款置换区域内高成本的负债。其逻辑也是债务置换。

对2018年以来各地154个化债方案进行了统计分类。

笼统的计划(80个),方案只有纲领性和方向性的意见,没有可以落地执行的具体做法。如披露的方案为“统筹资金,偿还一批;债务置换,展期一批;项目运营,消化一批;引入资本,转换一批。”

有明确的计划(18个)。此类方案尽管仍然没有落地执行,但已经明确了具体应该如何去做,或统计披露了每种手段或每年应该化解的隐性债务规模。如重庆市合川区表示,10年化解155.51亿隐性债务,其中债务置换、借新还旧及展期61.52亿元。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表示要协调国开行帮助化解保障房、青城资本等公司债务,进一步拉长债务期限和降低贷款利率,减缓近三年偿债压力。

处于执行阶段的方案(56个)。有一部分方案是当地政府总结上一阶段的化债结果,或者是正在落地的化债举措,我们将这一类统一划分为“处于执行阶段的方案”。如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在2019年财政决算中说明,该经开区“通过预算安排偿还资金0.5亿元,通过公司经营性收入偿还2亿元,圆满完成当年(2019年)化解任务。”再如浙江省温州市“在全省首创政府存量隐性债务降成本置换新模式,首单10亿元债务节约利息成本2300万元。目前通过该模式已完成置换58.46亿元,节约利息费用2.6亿元。”

整体来看,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是比较主流的方式。2019年来广泛关注的建制县隐性债务化解试点已经搞了两轮,试点县市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和东北这些债务压力巨大的弱资质区域。从宁夏永宁县建制县试点的案例看,第二轮建制县试点利用剩余地方债限额或新增限额发行再融资置换15年开始形成的隐性债务,突破了隐性债务不得置换的约束。整体看地方债置换隐性债务将会是长效机制,但受到法定债务率和限额空间的双重约束,规模不会很大。

而债务重组一般都需要更强资质主体的增信措施。比如2020年9月,河北建投集团牵头组建了河北省国企信用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并联合省内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河北省国企信用保障基金,基金总规模300亿元。主要面向省属国有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债券,采取“应急+增信”两种手段提供信用保障支持。该方式有点类似贵州省成立省融资担保公司,目的还是通过增信措施提升区域信用水平。当然债务重组能解决一时问题,能否解决根本问题还不确定。

2021年3月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2020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文件再次强调“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 处置机制,做到‘家的孩子谁抱’”。而实际上“中央不救助原则” 早在2014年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出,并在历次重要 财经 会议文件中都有所提及。官方也一直表态“消灭隐性债务”。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站中央的角度,要避免道德风险,肯定得表态不救助。但是从地方政府既有财力和资源来看,短期内全部偿还现有的隐性债务并不现实,除非对大部分债务变性(转经营性债务的标准放宽),或通过 出清的方式来解决。但是简单粗暴地解决政府债务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可控的后果。而且地方政府债务实际上是 历史 遗留问题,是中央地方财权事权不对称多年累积的结果。毕竟多数城投公司的借贷资金最终用于建设对全 社会 有正外部性的民生项目。

更加现实的选择就是“严禁增量”和 “以时间换空间”,通过经济增长和通胀来实现全 社会 分担。今年人大报告也特意提出“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就是希望从央地关系改革入手扭转全局。但首要就是保证城投公司把债务滚下去,只要能活下,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现在主流的“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实际上也是寄希望拉长久期来减轻偿债压力。从这个角度,“城投信仰”有其合理性。

还有很多市场人士提出城投平台整合与市场化转型的问题。即一方面加强存量城投债务管理,整合区域内的城投平台,集中最优势的资源去获取投资者的认可,同时降低再融资成本、提高再融资效率,稳住城投企业现有的债务规模。另一方面,通过股权划转、资产注入等多种方式对优质城投平台进行资产整合,促进其向产业平台进行转化,以产业为基础提升再融资能力。

整体思路没有问题,欠缺的就是时间。必须认识到城投平台转型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改革开放四十年了还在继续推进,城投市场化转型短期内很难有明显的效果。特别是对于某些决策不当的“毒瘤”项目,不但建设成本高企,而且建成后现金流差,还需要持续维护投入,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去消化。这种 历史 包袱不是想甩就能甩的。

以市场高度担心的同煤集团为例,大同煤矿养着16万职工,算上家属和上下游,大同市内靠同煤生活的人超过80万人。建国初期就成立的大同矿务局曾承担着大同市内巨大的 社会 责任,从修路等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到“三供一业”,费用都需要他们承担。即使企业办 社会 已经逐步退出了,但是那些关联企业员工还需要同煤去消化。这也是很多高成本老矿区还得继续维持运营的原因。煤炭电力行业很多老厂都因为这个原因连续持续亏损,比如大唐集团保定热电厂、国家能源集团大雁公司。未来某些城投企业可能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总结来看,债务化解工作任重道远,绝非朝夕能够完成。短期,保证融资困难企业的再融资能力;中期,通过资产整合股权划转等各种方式,提升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长期,进行市场化转型,提升自身经营和造血能力,改善自身现金流。三者紧密关联,不可或缺。

收费公路等10个行业的专项债项目,可以把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哪个文件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方面决定2020年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专项债规模的比例由20%提升至25%,使专项债做资本金再次引起市场关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近两年地方政府的重要金融工具。

按照国发[2014]43号、财预[2016]155号等文件,专项债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余额限额和当年新增限额)内,发行的有偿还计划和稳定偿还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券,债券发行后的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而不是经常性支出。市县级政府的专项债资金需求由省级政府在限额内代为发行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作资本金的规定始于2019年6月。去年6月,为加大专项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会议明确,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下文梳理了专项债做资本金落地的有关细节问题。

一、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

从专项债券的界定可以看出,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现行专项债相关文件,并没有清晰说明专项债的具体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三是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1、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政府性基金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政府自建自营项目),即没有其他经济主体参股。

2、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

是指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同)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的方式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用项目收益归还市场化融资本息后,将剩余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政府不主导只参股,甚至政府不参股的项目。

3、用作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4、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总结

基于上面的分析,专项债资金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其用途可如下表所示:

(1)表1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对于不设立项目公司的,由政府委托城投公司、社会投资人自行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则不存在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的情况,因此专项债只能用作: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项目申请市场化融资);2)企业投资项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上表内容,有几点需要说明: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可全部视为项目资本金,比例为100%;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

(3)政府投资类型中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两类。无论政府控股还是参股,政府都不是100%股东,都有其他投资人参股,都涉及到其他投资人的股东权益,因此这类项目专项债无法作为政府直投资金,但可以作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可以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4)表1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仅为企业投资且有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投资的商业类项目。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一定交集,即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也属于“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而这些项目必定是公益类或具有公益类性质的项目,不能为纯商业类项目。对于这类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不参股,专项债不能作政府直投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只能作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在目前的实践中,使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被认定为企业投资项目。[2]但完全由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不具备市场化收益,与专项债的发债精神相悖,不适宜发行专项债。因此,运营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也应可以使用专项债。同理,政府没有参股的,专项债只能用作债务性资金。

(5)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中的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资本金注入(政府控股、政府参股)项目,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这一提法,在法律规定、金融实践、财务处理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如表1所示,专项债作资本金,适用的项目类型只能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因此下文将就这两大类项目,对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实施途径,从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专项债作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进入方式不是核心问题,核心的问题是项目收益如何合法合规地偿还专项债本息,也就是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如前所述,专项债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有不设立项目公司和设立项目公司两种情况。对应的,偿债资金回笼也分为这两种情形:

1、不设立项目公司:如表1的第(1)点说明,专项债用于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只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政府通过城投公司从项目收益扣减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后的剩余收益中直接提取资金注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

2、设立项目公司:对于设立项目公司的,无论政府控股(含全资控股)还是参股,专项债资金都可以作为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发〔2019〕26号规定,专项债资金需要进入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能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因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经营留存收益,建设期项目公司不存在经营留存收益,专项债不能进入这两个科目,因此作为股东方,只能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注入。

对于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重要和最需要遵守的原则,是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的性质。国发〔2019〕26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性质,决定了项目公司没有义务直接承担政府方股东的专项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政府方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取得所有者权益,用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一点是地方政府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特征,也是很多人所未能理解或者忽略的。

作为股东方,政府只能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所有者权益,即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以及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减资退出。由于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项目需要获得市场化融资(若不需要融资的可以采用政府全部直投的方式操作,就不存在项目资本金问题),因此取得所有者权益的三种方式,都要考虑融资债权人的利益,都与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休戚相关。

(1)分红:在贷款存续期,在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收益的,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获得分红,分红资金可以用来偿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分红的前提,通常是银行通过测算,认为分红不会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

(2)转让股权:在贷款存续期,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的转让价款偿还专项债本息。通常,银行在贷款前也会提出若股东方发生变更,须得到银行的同意(银行认为股东变更不会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3)减资:只有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分红和转让股权,可以在银行贷款存续期进行;减资,则只能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明:

第一,分红和转让股权,并非“抽回资本金”,而是在资本金不变,且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合理且合法合规的。减资尽管是注册资本金(很多时候等同于项目资本金)的减少,但其前提也是所有债务性资金得到完全清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第二,归还专项债本息的资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不是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因此政府方股东不得直接以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而应以股东身份取得项目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转让价款或减资所得资金并计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后进行偿还,因此测算时不应忽略作为股东分红的相应税收,即股东收入为应税后的收入。

除了以上三种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优先股、永续债(可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性REITs等金融工具。从理论上讲,专项债资金可以进入这些金融工具对应的会计科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项目资本金。

不同的金融工具,其实现权益的途径不同,例如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减资退出;永续债则是具有股票特征的债券,是“债券中的股票”。由于在发行时债券到期日不确定(债券基础期限一般为5年,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或者赎回权),因此永续债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作为债券,又可以在债券存续期获得利息,与专项债存续期内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特征非常接近。

专项债资金以永续债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其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可以为永续债收息、到期还本,比分红、股权转让等股东权益更容易实现,因此永续债也是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可以重点考虑的途径。当然,不发行永续债金融工具,直接将专项债资金计入永续债科目是否合规和可行,需要深入探讨。

三、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1、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困惑,在于如果项目有市场化融资,则面临政府专项债的本息兑付与项目公司市场化融资的本息偿还之间的冲突。

厅字〔2019〕33号有关市场化融资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这样的表述看似是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应先偿还专项债,再偿还市场化融资。但是,这一认识混淆了经营性专项收入与项目收益的概念——经营性专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而项目收益是项目公司的收益。在实践中,项目收益在项目公司层面实现,经营性专项收入是在政府层面实现,现金流的流向是实现项目收益后,先在项目公司层面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如有剩余,才是作为股东方的收益,政府方方能以分红、转让股权或减资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经营性专项收入。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参见图1。

图1.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图

从股和债的特征来说也是如此。尽管专项债对政府来说是债,但对项目公司来说是资本金,是股(或曰股性资金)。按照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公司的收益应先用于归还市场化融资的本息(财务成本),如有剩余,再按公司章程或投资人之间的约定,由项目公司向股东方分红,股东用分红后的收益归还自身债务性融资。还款主体一个是项目公司,一个是政府方投资人(股东),因此作为股性资金的专项债的归还顺序理应劣后于作为债性资金的银行贷款。

不仅按财务制度的理解如此,实际融资活动的情况也是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项目融资风险,在(当期)贷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同意项目公司的收益先用于分红。若坚持先分红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不会给予贷款融资。

厅字〔2019〕33号的其他相关规定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即使专项债不作资本金,只用作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通常情况下也要先归还市场化融资,再归还这部分债务性资金。原因是若政府方参股,则债务性资金属于股东借款,其清偿顺序应劣后于银行贷款;若政府方不参股,债务性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委托贷款,政府尽管不是股东,但是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发起人给项目提供的债务性资金,清偿顺序也应劣后于市场化融资资金。否则银行也可能会拒绝融资。

因此,我们理解厅字〔2019〕33号的规定并非要求先还专项债,而是在专项债项目的财务测算中要优先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测算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还款顺序上,仍是先还银行贷款,再还专项债。

2、预测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贷款和专项债时的解决机制

在实际项目运作过程中,若项目公司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本息,是否可以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是当前很多专项债申报方案中的财务测算相对乐观,评估预测得出的项目收益可能大于实际的项目收益,专项债的顶层设计者和地方政府应对这种情况有所准备。

笔者认为,一方面,专项债和银行贷款的债务主体不同,还款责任主体不同,不能以偿还银行贷款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专项债,而要求减少银行贷款还款、保证专项债偿还,政府不能违反会计制度“搞特殊”;另一方面,专项债尽管强调“自求平衡”,但它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务,在实际项目中确实无法“自求平衡”时,应允许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也是增强专项债对投资人的信心,从而使专项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真正发挥“补短板”作用的不二选择。

四、专项债的期限

由于项目收益需要优先保障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因此在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的期限设计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应发行久期较长的(例如15年、20年)的专项债,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确保项目收益偿还市场化融资后,专项债本息能够得到清偿。

厅字〔2019〕33号也有类似规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如果专项债期限过短,债券存续期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专项债就只能依托项目收益以外的财政收入偿还,或者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用项目收益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偿还,就脱离了专项债“自求平衡”的本质。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在7万亿左右,目前专项债余额已经超过9万亿,明年年底可能超过12万亿(按中金公司3.35万亿的预测值),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专项债余额的裂口越来越大,且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是刚性的,难以用来归还专项债;[4]用再融资债券偿还,则对政府造成流动性压力。因此,对于尚未申请的专项债,建议债券久期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

中信集团的项目有烂尾吗

近日,多名投资人对时代财经表示,中信信托-深圳龙岗计划部分产品从2月17日开始逾期,到7月14日投资人与中信信托见面,已经过去了整整147天,但事情依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相反,中信信托表现得比较乐观。而他们却害怕,剩余的未兑付本金约57亿元拿不回来。

中信信托有“信托一哥”之称,巅峰时期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接近2万亿,但随着风险事件的频频出现以及监管逐步趋紧,这位一哥的规模在近两年迅速缩水,相当于每年压降了一家小型信托公司。2021年,其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跌破万亿,相较2020年没了2459亿,与此同时,公司旗下有近10款信托计划出现风险情况,其中房地产项目是 大户,到目前为止,共计6款地产信托产品 。

业内人士担心,如果这笔信托计划不能如期兑付,除了让外界怀疑中信信托的风控能力外,还将削弱公司声誉,对其后续信托项目的开展增加阻力。

57亿本金疑似无法兑付背后:招行代销的同一项目产品提前清算

据了解,此次引发争议的“中信信托-深圳龙岗计划”,全称“中信信托-深圳龙岗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的最终用途是支持深圳龙岗深港国际中心的项目建设,开发建设方为新里程实业。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资料,该信托计划于2020年7月17日成立,募集资金总规模为87亿元,信托期限不超过36个月,分为ABCDE类产品,年化利率从6.7%到7.9%不等。投资人既可以通过中信信托财富部门认购,也可以通过中信银行认购。

从过去的表现看,截至2021年底,A类和B类约25亿元的产品兑付都还算顺利,但本该于今年2月17日到期的产品,涉及本金12.94亿元,却暴露出了 的风险。

时代财经日前报道称,中信信托曾在上述产品到期的前一天,也就是2月16日,联合项目方一起召开了线上投资人会议,方案是于到期日先行支付12.94亿元本金的10%及部分利息,本息合计1.82亿元,剩余的展期到2024年。

展期后,市场一时间风声鹤唳,令不少投资人感到迷茫,但也有一些投资人认为,按照展期方案的金额算下来,差不多每天有1000多万元的回款,因此还比较乐观,但自4月18日起,他们心理防线被彻底击溃,因为从那天开始,项目方停止划付资金。

深蓝财经在中信信托4月29日披露的公告处了解到,3月4日-4月18日期间,项目方共计向该信托计划划付1.38亿元,但因回款不及预期等因素影响,4月18日起停止划付资金。

自那以后,投资人没有收到过一分回款,反倒是生活一地鸡毛,各有各的不幸:有投资人的家人生病,等着钱做手术;也有受疫情影响,收入波动,被银行催着还房贷。

7月14日,3名投资人代表与中信信托方见面,商讨产品兑付、后续解决措施等问题,但这次讨论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进展,也没有任何承诺。截至目前,整个项目还剩57亿元的本金尚未兑付。

此外,在这个信托计划上,中信信托还面临同一项目产品差别对待的争议。有投资人称,中信信托于今年3月底提前清算了一个名叫“招商-大运城”的信托计划,该计划由招商银行代销,所募得的资金同样投向深港国际中心,开发建设方福建新里程投资公司,与“深圳龙岗计划”的控股股东是同一家地产公司。不仅如此,招商-大运城信托计划也是由深圳龙岗计划的经理、团队运作。

6次踩坑地产信托 近两年规模共计缩水5954亿

近两年来,随着房地产公司爆雷频发,与房地产信托相关的产品屡屡发生兑付风险。数据显示,2021年,房地产信托全年 规模达917.11亿元,占总 规模的比例达61.34%。

倾巢之下,“信托一哥”也难以置身事外。经深蓝财经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以来,中信信托有近10款信托计划出现风险情况,其中房地产项目是 大户,共计6款地产信托产品 。

除去“深圳龙岗计划”,剩下的5款产品分别为:

九通基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颐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皇庭广场经营性物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嘉和118号恒大贵阳新世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嘉和14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牵涉的房地产公司包括华夏幸福和恒大。

上述中的嘉和118号项目,不仅坑了上市公司洋河股份,其1.68亿资金无法收回,而且也让中信信托面临违规操作上的指控。据中国网财经此前报道,中信信托对于嘉和118号项目的 ,态度敷衍、傲慢,并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宣传、项目违规放贷、违规挪用、项目管控形同虚设等问题。为此,一些投资人向监管部门提交了举报信。

有业内人士向深蓝财经分析,造成中信信托发生兑付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是自2018年以来,信托行业监管逐步趋紧,进入转型发展期,二是房地产黄金时代不再,信托公司踩雷的可能性增加。

必须承认,为了减少地产信托 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中信信托在这两年围绕转型标品方面展开了探索。一如2018年,中信信托发起设立首支多资产、多策略产品“睿信稳健配置TOF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又如2020年,发行公司首支以分散投资为原则进行主动管理的债券资管产品,以及成立证券信托业务专项小组。

但可惜的是,这些转型的成效或许至今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相反,中信信托在投资人心中的“好感度”不断走低。年报显示,2020年、2021年,中信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分别为12247亿元、9788亿元,分别较于前一年缩水3495亿元和2459亿元,近两年表现,相当于每年压降了一家小型信托公司。

丽江市城乡建设投资运营2021年债权资产项目(丽江市2021年71个重大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在营收和净利润上,中信信托依然保持着前三的水平。2021年,中信信托以35.01亿元的净利润,仅次于华能贵诚信托的37.88亿元,位居第二;全年营业收入85.85亿元,低于平安信托的232.91亿元,同样居于第二。

不过也要留意,当中信信托出现风险事件的频次走高,公司一般会加大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这种情况下,中信信托的净利润容易受到影响。同时,如果中信信托不能如期兑付,不仅不利于后续信托项目的开展,而且外界还会对其风控能力打个问号。

城建投公司是做什么的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中国主要城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制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它起源于1991年,承担相应的政府职能,是一个特殊的市场经营者。这些城投公司大多不盈利,属于公共机构性质或国有独资公司。他们通过政府补贴获利,属于政府性质的特殊市场经营者。

扩展资料

城投公司的融资分为: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客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等)提供的贷款。其资金,目的、金额、期限、利率等。由代表金融机构发行、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全部由客户承担。

打个比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甲公司到银行到乙公司的贷款流程,这是合法的。

(2)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比如A公司现在对B公司有200万元的债权,但是这笔钱要3个月后B公司才会支付。但由于A公司急于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C公司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和C公司直接贷款100万给A公司没什么区别,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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