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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起投的信托产品有哪些?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央企信托-201号山东潍坊海洋标准债集合信托计划,单个信托计划央企信托-201号山东潍坊海洋标准债集合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及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央企信托-201号山东潍坊海洋标准债集合信托计划: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央企信托-201号山东潍坊海洋标准债集合信托计划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如果信托规模为1000万元,那么以50人为限制,则每份平均20万,前几天央企信托-201号山东潍坊海洋标准债集合信托计划我还见了一个北京信托的20万起点的信托
川威集团最新消息新闻
正在全力冲刺上市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的资产管理业务遭遇滑铁卢,其发行的数款资产管理产品违规投向其关联方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威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现在川威集团濒临 ,华西证券的潜在损失可能高达9亿元,其上市梦面临泡汤。
多款资管产品流向川威集团
资产管理报告显示,华西证券多款资管产品资金流向中铁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华西证券的上述资金借道中铁信托流向川威集团及其相关企业。
“华西证券的多款资管产品以及其自有资金通过中铁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川威集团及其相关企业,总金额高达9亿元。”华西证券一名内部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
记者查阅华西证券公开资料,发现华西证券确实有多款资管产品流向中铁信托的信托产品。
《华西证券红利来四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产品资金有1 .5亿元投向“中铁信托·财富管理3号信托计划”。
《华西证券红利来六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集合计划资产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317期信托计划”受益权市值5000万元。
《华西证券珈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集合计划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317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受益权市值50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9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市值6850万元,合计1.185亿元。在8月18日,集合计划清算,该计划将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9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市值6850万元,转让给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峰投资)。银峰投资为华西证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为10亿元,为华西证券从事另类投资业务的子公司。
《华西证券珈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集合计划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335期信托计划”受益权市值421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335期(2)信托计划”市值69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9期信托计划”市值570万元,合计1.168亿元。
《华西证券珈祥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第二季度资产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该集合计划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受益权市值70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受益权市值50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8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受益权市值60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9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受益权市值400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59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受益权市值6580万元;持有“中铁信托·睿智1460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市值1750万元,合计3.033亿元。
中铁信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承认,华西证券大约有9亿元的资金通过中铁信托的资金池项目或单一信托计划流入川威集团及其相关企业。
关联方川威集团濒临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华西证券了解到,四川省新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投资”)持有华西证券1.083亿股,持股比例为7.66%,为华西证券第六大股东;新力投资为川威集团控制的企业。由此可见,川威集团为华西证券的关联企业。
在华西证券将大量资管产品资金投向关联方川威集团的同时,川威集团却逐步陷入困境,如今濒临 。
川威集团是四川省第二大钢铁企业,在钢铁行业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当地这家知名钢企也像海鑫钢铁集团、西林钢铁集团一样因资金问题陷入困境。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除了钢铁行业低迷带来的困境,川威集团及其子公司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渝钒钛”)在近几年大规模扩建上马钒钛新项目,新增贷款100多亿元,债务重,导致公司财务费用高,加上几乎都是“短贷长投”,导致资金极其紧张,目前其生产也处于基本停产状态。
2014年7月上旬,川威集团及其子公司成渝钒钛向法院提交“ 重整”申请。与此同时,内江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工作组进驻川威集团,工作组下设生产、维稳等四个小组。
由于资金紧张,川威集团对资金十分渴求,近几年一直利用各种方式融资,涉及国开行、工行、中行、民生银行等约20家银行,以及中铁信托、中泰信托、国民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
记者从四川省经信委获得的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川威集团负债总额高达323亿元,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务约185亿元,非银行金融产品类债务约38亿元,经营类债务约100亿元。
华西证券上市梦或泡汤
华西证券违规将巨额资管产品募集的资金投向川威集团,面临巨额损失,其上市的目标可能会泡汤。
根据中国证监会[微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在华西证券上述资管产品的产品说明里,其皆承诺:发生关联交易时,管理人(华西证券)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了华西证券所有公开披露的资料,发现其从未如实披露资管产品(华西证券红利来四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西证券红利来六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西证券珈祥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西证券珈祥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西证券珈祥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投向关联企业川威集团相关公司的关联交易。
记者还发现,在华西证券红利来二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华西证券出资1亿元购买了“中铁信托·成渝钒钛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明确投向了川威集团的子公司成渝钒钛,其同样没有如实披露该计划投向关联方。
对于资管产品存在的违规问题,华西证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负责人邢怀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我不方便回答你。
在资管产品出现严重违规操作的同时,华西证券紧锣密鼓地推进其上市进程,《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华西证券拟以201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上报IPO材料,要求各部门按时完成上市准备工作。另外,记者从四川证监局了解到,华西证券7月中旬完成股改,目前已经进入上市辅导期,辅导备案日期是2014年8月6日,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上述严重违规并造成巨额亏损的事实致使华西证券IPO存在法律硬伤,使其不具备上市条件。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 的可能。
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