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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
问题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包含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攻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问题二: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发布时间: 2007-11-09 16:37:11 字体:【大 中 小】
(1)基本规定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2)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问题三:所得税包括哪些税? 1、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三级科目核算,不纳入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核算系列。
2、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个人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
问题五:哪些可以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 *** 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具体减免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唬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 *** 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 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问题六: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有哪些组成? 1、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征收的一种税收。
2、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企业的收入总额抵减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后的税前利润为基数,以一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金。
3、耽算公式如下:
应交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问题七: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可以减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
问题八: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总额都包括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 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问题九: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 *** 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
基金
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的国有企业(包括境内,境外所得)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的所得税.
(三)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现在我们中国民营医药公司有多少?
以下是我自己的观点!这个我国有多少民营医药公司呢?谁也没有准确的信息所以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今年我过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给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优厚!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3、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 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 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民营企业(买售人)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对民营企业承受关闭、 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3、民营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4、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为鼓励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民营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实行柜台租赁或场地出租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22、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4、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7、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9、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1、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3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4、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5、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6、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求公共设施建设对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有什么重要意义?200字左右
以下是我自己的观点!这个我国有多少民营医药公司呢?谁也没有准确的信息所以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今年我过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给出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优厚!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3、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 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 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 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民营企业(买售人)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对民营企业承受关闭、 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3、民营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4、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为鼓励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民营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实行柜台租赁或场地出租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22、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4、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7、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9、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1、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3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4、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5、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6、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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