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认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兴宁建投债权转让计划(2、3、4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中,2016京民终1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所有债权由国开行转让给濮阳建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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