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施工单位都有被甲方强制要求按照“白图”施工的经历,甲方使用两套图纸,要求施工单位不必按蓝图施工,按白图施工,为何不同甲方都不约而同的这样要求呢?
编者注:白图并不是图纸的颜色是白的,而是指非正式图纸,即是指没有加盖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结构师等签章的图纸。
因为河南洛阳市西苑国资2022年债权资产他们认为,图纸是设计院设计的,施工是由施工单位干的,责任跟甲方没关系,但因此而得到的额外巨大效益却是甲方的。如果把下面2个案例给甲方看看,估计他们会收敛很多。
采用白图施工,业主/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等8人被逮捕!
2022年1月,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公布。
河南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8名企业人员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灾害中涉嫌违纪违法的89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调查认定: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未上报发改委审核,设计单位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白图,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同意采用白图施工,施工单位违规采用白图施工,质监站未发现问题和缺陷,并出具河南洛阳市西苑国资2022年债权资产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监督意见。
最终设计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8人均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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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积水淹没乘客胸口
8人被立案侦查8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追责问责人员共97人,地铁直接相关人员如下: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人员(8人)
1.魏平安,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2.赵俊良,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建设工程业主代表;
3.汪 鹏,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负责人;
4.朱 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经理;
5.刘修龙,新疆昆仑工程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地铁5号线五龙口站停车场项目总监;
二、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人员(3人)
1.任立公,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赵运臣,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部长;
3.孙红亮,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轨道交通科副科长。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5人)
...
65.张 洲,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66.杨 勇,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7.郝晓平,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8.张明锋,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党委书记、部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69.李鹏翱,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OCC二室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0.赵鹏果,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线网管控中心OCC二室主任调度,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71.吕晓应,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郑州轨道交通项目部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已由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调查认定:
这是一起由极端暴雨引发严重城市内涝,涝水冲毁停车场挡水围墙、灌入地铁隧道,造成14人死亡。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未上报发改委审核,设计单位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白图,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同意采用白图施工,施工单位违规采用白图施工,质监站未发现问题和缺陷,并出具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监督意见。郑州市雨水管道仅2400余公里,196.3亿海绵投资,实际与海绵城市相关的仅占32%,用于景观、绿化等占近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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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全文:采用白图施工,业主/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等8人被逮捕!地铁董事长被撤职!97人被追责
甲方副总要求按电子图施工,被判2年!专监判2年6个月,总监取保候审!项目副经理判2年!
2016年8月22日18时26分,四川省阆中市宏云•江山国际小区商住楼大门装饰构架工程在进行顶盖砼浇筑过程中,高支模发生坍塌,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甲方副总、施工单位副经理、专监3人获刑!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阆中市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文书显示:
一、被告人朱某(建设单位副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匡某华(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副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代某恳(宏云•江山国际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此外,住建部发布处罚决定书,继续对该事故相关单位、人员作出处罚:
1、监理单位:停业整顿90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唐某平: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刘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且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存在“挂证”行为。处罚决定: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事故回顾
直接原因
事故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的规定。构造不全:
支撑架体立杆纵、横距按800-1000mm×800-1000mm,步距约1500-1700mm布置,梁底支撑体系未进行加密处理,支撑梁板的钢管立杆顶部未使用可调托撑进行顶撑;
在每一步距处未满设纵横向水平拉杆;
架体内未按规定设置水平剪刀撑、纵向剪刀撑,横向剪刀撑数量不够且未由底到顶连续设置;
该模板支撑体系高度与宽度比(约16:7.3)大于两倍,支撑架体仅在12号商业楼一侧屋顶设置一道连接点,未与3号商业楼建筑结构相连,保证架体稳定的构造措施严重不足。
事故现场照片↓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疏于管理。
(1)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仅凭设计院通过电子邮箱提供的电子版图,违法要求施工单位施工;
(3)缺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特别是对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到项目部上班、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
(1)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部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未按照国家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新入场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5)混凝土浇筑前,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浇筑过程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3. 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现场监理形同虚设。
(1)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监理部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项目部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高支模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等重大安全隐患,未下达书面整改通知或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人被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朱某剑,男,建设单位副总经理,兼任技术负责人,同时兼任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下令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院提供的无效电子版图施工;未按照《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第2.1.1条的规定,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资料,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2.匡某华,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部副经理,实际上是项目负责人,同时也是事故工程的承包人,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3.代某恳,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2016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
4.唐某平,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监理总工程师,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5.刘某,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工地履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其行为涉嫌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6.匡某,男,实际投资人之一,协助匡某华进行项目现场管理,目前仍在刑事侦查之中。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余某辉,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3号商业楼管理人员。建议依法撤销其施工员执业资格。
2.江某尧,男,宏云建设有限公司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木工作业承包人。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贺某荣,男,建设单位技术员兼任团支部书记,项目备案安全员。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廖某,男,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备案施工员。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赵某千,男,建设单位,开发部经理兼工会主席、质安部负责人、备案施工员。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唐某元,男,施工单位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至2016年7月13日。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7.匡某林,男,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建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王某,男,2016年7月26日任施工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匡某国,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董事长。作为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郑某君,男,建设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任某,男,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该项目上履行专监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处理。
12. 庄某荣,男,监理单位工程监理部主任。事故前未组织或者督促公司工程监理部到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检查监理工作,事故发生后补写其到项目的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罗某,女,监理单位总经理,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处理人员
1.岳某娟,女,建设单位行政部文员。在报监资料中擅自代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在工程质量承诺书上签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2.赵某,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木工班管理人员。在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按照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凭经验搭设高支模架,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3.侯某权,男,施工单位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砖工班组长。8月22日在浇筑混凝土前,未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大门装饰构架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按照匡荣华的要求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
建议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分别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报南充市安全监管局、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人员
1.胡某楠,男,4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民革党员,阆中市规划办用地股股长(事业工人)。2014年根据阆中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阆中市规划办对阆中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2015年12月,胡某楠任第三组组长,主要负责宏云•江山国际项目所在片区的在建项目规划巡查工作,在7月13日、8月15日两次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其大门装饰构架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存在巡查工作不到位,工作上不细致,尽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降级处分。
2.苟某发,男,49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政协副秘书长兼规划办副主任。苟某发作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工作要求不严格,导致分管人员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巡察中未及时发现违规建设问题,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苟某武,男,5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规划办主任。苟某武同志作为单位主要领导,对单位分管领导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尤其是在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巡查中未及时发现问题,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吴某兵,男,35岁,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事业工勤),主要负责七里街道办安办全面工作。按照七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其在监督检查辖区内建筑安全过程中存在检查不到位、工作不细致、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5.张某,男,33岁,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副主任(阆中市自来水公司工人)。按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张某同志负责协助辖区内宏云•江山国际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但其在实际的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成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6.陈某龙,男,48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事业工人)。在协助七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建筑安全隐患检查过程中存在督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7.张某军,男,39岁,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警告处分。
8.黄某云,男,52岁,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安全监管局局长、阆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某云同志作为负责阆中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9.何某东,男,44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群众,阆中市政府办公室副科级非领导干部,从2011年12月至2016年8月任阆中市副市长,分管阆中市城乡规划、建设。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0.童某星,男,51岁,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负责阆中市安全、维稳,分管安监、城管等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鲜某凡,男,50岁,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中共党员,阆中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分管阆中市安全、维稳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郑某勤,男,53岁,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中共党员,仪陇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截止2016年8月9日任阆中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阆中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工作。对分管领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上述人员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线索,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施工单位。该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宏云•江山国际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专职安全员未履职;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廖周华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组织未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搭设高支模架,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后未组织验收;未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确认是否具备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就盲目组织浇筑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单位。该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监督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向施工单位提供无效的大门装饰构架施工设计图,且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3.监理单位。该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对大门装饰构架施工无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备案安全员不到项目履职的情况未及时下达监理指令;对高支模施工无专项施工方案且未组织专家论证、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南充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南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降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