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华坪县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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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建或已建的十大水电站有哪些?

1.溪洛渡水电站(在建)——世界第三大水电站

溪洛渡水电站是金沙江下游河段开发规划中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的第3 个梯级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地处四川省雷波县与云南永善县接壤的溪洛渡峡谷段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装机容量与世界第二大水电站———伊泰普相当,总装机容量为1260万千瓦,年发电量位居世界第三,为571.2亿千瓦时,相当于三个半葛洲坝,是中国第二大水电站。工程静态投资459.28亿元,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总投资792.34亿元。将于201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

2.白鹤滩水电站(已筹建)

白鹤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与云南省巧家县交界的金沙江峡谷,工程枢纽由拦河坝、泄洪消洪设施、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拦河坝为双曲拱坝,高277m,坝顶高程827m,顶宽13m,最大底宽72m。地下厂房装有16台75万kW的混流式机组,总装机容量1200万kW,年发电量515亿kWh,保证出力355万kW,工程静态投资424.6亿,动态投资567.7亿。

3.乌东德水电站(已筹建)

乌东德水电站位于云南省禄劝县和四川省会东县交界的金沙江干流上,乌东德主体建筑由挡水坝(双曲拱坝)、泄洪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最大坝高240m;地下电站厂房位于左右两岸,各安装五台740MV机组,电站装机740万kW,年发电量339亿kWh。乌东德水库初设蓄水位(海拔)950米,总库容40亿m??,工程静态投资约220亿元。

4.向家坝水电站(在建)

向家坝水电站是金沙江下游梯级开发中最末的一个梯级,坝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县、云南省水富县两省交界的金沙江下游河段上,静态投资289亿余元。向家坝水电站正常蓄水位380米时,保证出电200.9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307.47亿千瓦时。工程计划2008年截流,2012年首批机组发电,2015年建设完工。

向家坝电站装机容量640万kW(共8台机组,每台80万kW),正常蓄水位380米时,保证出电200.9万kW,多年平均发电量307.47亿kW.H,装机年利用小时数5125小时。

5.糯扎渡水电站(在建)糯扎渡电站位于澜沧江下游思茅市,是澜沧江下游水电核心工程,也是实施云电外送的主要电源点。电站枢纽为大坝,糯扎渡水库正常蓄水位812米,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261.5米,总库容227.41亿立方米,调节库容113.35亿立方米,相当于11个滇池的蓄水量,坝址以上流域面积14.47万平方公里。具有多年调节能力。电站安装9台65万千瓦机组,总装机容量585万千瓦,保证出力为240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239.12亿千瓦时,电站总投资312亿元,2013年首批机组发电,2017年全部建成投产。

6.小湾水电站——(世界第一高混凝土双曲拱坝)

华坪县水利水电投资开发2023债权转让(华坪县自来水公司)

小湾水电站位于滇西南涧县与凤庆县交界的小湾水电站是澜沧江中下游河段规划梯级中的第二级,电站装设6台单机容量700MW的混流式机组,总装机容量为4200MW,保证出力1854MW,多年平均发电量190.6亿kW.h。电站以发电主兼有防洪为、灌溉和库区水运等综合效益。水库正常蓄水位1240M,总库容151.32×108M3,有效库容98.95×108M3,为多年调节水库,根据国家计委和云南省政府的要求,2005年大江截流,2010年底第一台机组发电。

小湾电站于2002年1月20日正式开工,电站建成后将形成容量149.14亿立方米的水库,并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灌溉、拦沙及航运等综合利用的效益,是澜沧江中下游河段的“龙头水库”。这里坝址地形地质条件优越,适于修建高坝大库,坝高292米的小湾电站。

7.金沙江龙盘水电站(筹建)

龙盘水电站是金沙江中下游开发的龙头工程,位于云南省玉龙县和香格里拉县交界处,电站正常蓄水位2010m方案时,总库容371亿m3,水库具有多年调节能力,对下游梯级具有巨大的调节补偿作用,电站装机4200MW,拦河大坝为300m级的双曲拱坝。

8.金沙江两家人水电站(筹建)

该项目位于云南省金沙江中游河段虎跳峡下游2公里处,是金沙江中游河段规划一库八级的第二级,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正常水位1810米,总库容0.043万立方米,设计洪水位1813米,坝高99.5米。项目总投资169亿元。

9.金沙江观音岩水电站(在建)

该电站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左岸)与四川省攀枝花市(右岸)交界的金沙江中游河段,是国家规划金沙江中游八个梯级电站(龙盘、两家人、梨园、阿海、金安桥、龙开口、鲁地拉和观音岩)之一,上游与鲁地拉水电站相衔接。工程是以发电为主,兼顾防洪、供水、库区航运及旅游等综合利用效益的水电水利枢纽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安装5台6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电站总投资209亿元。

10.金安桥水电站(在建)

金安桥水电站位于云南省丽江市,是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开发规划的梯级电站之一。水库正常蓄水位1418米,相应库容8.47亿立方米,调节库容3.46亿立方米,具有周调节能力。电站装机容量4×600MW,保证出力473.7MW,年均发电量110.43亿kW.h。

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勇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情况

 原告张勇,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建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诉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戢运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戢运梅、人民陪审员余红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熊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元志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期间,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江城公司应收账款18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勇诉称:截至2009年11月8日,经核对确认被告下欠债权人林龙95万元,田冲30万元,刘以雄30万元,尹志30万元;同年,被告分别支付了林龙、刘以雄、田冲5万元。2010年3月9日,前述四人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绿叶公司。后原告多次催收债务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3)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2014)鄂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将原告的债务作为债权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张了赔偿,同时证明江城公司承认了原告的债权;

2、《浙商工业城债务核实备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及产生的缘由,被告也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3、原宜都浩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公司”)全体股东关于遗留债务问题的决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刘以雄、林龙、田冲、尹志等人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总额为885万元;

4、《关于化解绿叶公司浙商工业城有关债务纠纷的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该证据上有两被告的代表吴方龙签字,并经宜都市人民政府确认,且能够与证据3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真实存在的;

5、绿叶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背书的收据二份,证明①绿叶公司认可上述债权的转让;②绿叶公司授权原告向宜都国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索要170万元;

6、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四组:

(1)宜都市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收据、原告与刘以雄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刘以雄出于2015年4月14日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刘以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以雄系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售20吨震动压路机给浩通公司,买方应支付货款34万元,实际支付了9万元,尚欠货款25万元,后巨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刘以雄,刘以雄于2010年将25万债权转让给张勇,并告知了债务人绿叶公司;

(2)原告与林龙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林龙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对浩通公司的债权9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的事实;

(3)原告与田冲签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田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曾向科力生公司借款25万元,由田冲提供担保,后浩通公司未偿还该笔债务,由田冲代为偿还,田冲将其对浩通公司享有的该笔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勇;同时证明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借款,并非律师费;

(4)原告与尹志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尹志于2015年4月18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尹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绿叶公司的前身)于2008年向尹志借款30万元,尹志于2010年将债权转让给张勇;

7、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按照绿叶公司的授权,一直在向国通公司主张债权,原告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七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作为债权人身份的合法性。

8、2008年8月3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①江城公司是浙商工业城的实际开发商;②江城公司承诺对绿叶公司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9、宜都市人民法院(2009)都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因出资不到位,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对绿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绿叶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债权均不是真实存在的,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往来;2.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人之一尹志原是浩通公司的股东,其已将持有的浩通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但至今仍欠公司出资款300余万元;3.刘以雄、林龙、田冲三人并非我公司的股东,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这三人,我公司也没有与这三人发生过任何经济上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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