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大央企信托-279号扬州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大央企信托-279号扬州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意愿大央企信托-279号扬州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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