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柳州东城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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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按什么分类

●根据资金运用不同

信托可分六大类

按照其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方向,集合资金信托可分成以下六种类型。

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如国元信托的“芜湖县建设投资债权转让信托计划”。

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如中信信托的“国元农业基金一号信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如中融信托的“园丁房地产信托贷款项目信托”。

基础建设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拟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需要状况,在适当时期向社会(委托人)公开发行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权证募集信托资金,并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经批准的信托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资金信托。如中铁信托“绿洲13期凤凰湖国际生态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托”。

贷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信托计划中或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如新华信托的“梨园镇砖厂村贷款信托”。

风险投资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如西安信托的“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收益权信托”。

在我国信托业中,使得信托机构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收益和偿还信托资金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对融资者、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三是在政府干预下产生的非市场化业务。

跪求—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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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 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

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

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勇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情况

 原告张勇,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建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诉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戢运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戢运梅、人民陪审员余红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熊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元志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期间,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江城公司应收账款18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勇诉称:截至2009年11月8日,经核对确认被告下欠债权人林龙95万元,田冲30万元,刘以雄30万元,尹志30万元;同年,被告分别支付了林龙、刘以雄、田冲5万元。2010年3月9日,前述四人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绿叶公司。后原告多次催收债务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3)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2014)鄂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将原告的债务作为债权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张了赔偿,同时证明江城公司承认了原告的债权;

2、《浙商工业城债务核实备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及产生的缘由,被告也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3、原宜都浩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公司”)全体股东关于遗留债务问题的决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刘以雄、林龙、田冲、尹志等人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总额为885万元;

4、《关于化解绿叶公司浙商工业城有关债务纠纷的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该证据上有两被告的代表吴方龙签字,并经宜都市人民政府确认,且能够与证据3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真实存在的;

5、绿叶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背书的收据二份,证明①绿叶公司认可上述债权的转让;②绿叶公司授权原告向宜都国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索要170万元;

6、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四组:

(1)宜都市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收据、原告与刘以雄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刘以雄出于2015年4月14日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刘以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以雄系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售20吨震动压路机给浩通公司,买方应支付货款34万元,实际支付了9万元,尚欠货款25万元,后巨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刘以雄,刘以雄于2010年将25万债权转让给张勇,并告知了债务人绿叶公司;

(2)原告与林龙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林龙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对浩通公司的债权9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的事实;

(3)原告与田冲签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田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曾向科力生公司借款25万元,由田冲提供担保,后浩通公司未偿还该笔债务,由田冲代为偿还,田冲将其对浩通公司享有的该笔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勇;同时证明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借款,并非律师费;

(4)原告与尹志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尹志于2015年4月18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尹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绿叶公司的前身)于2008年向尹志借款30万元,尹志于2010年将债权转让给张勇;

7、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按照绿叶公司的授权,一直在向国通公司主张债权,原告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七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作为债权人身份的合法性。

8、2008年8月3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①江城公司是浙商工业城的实际开发商;②江城公司承诺对绿叶公司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9、宜都市人民法院(2009)都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因出资不到位,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对绿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绿叶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债权均不是真实存在的,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往来;2.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人之一尹志原是浩通公司的股东,其已将持有的浩通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但至今仍欠公司出资款300余万元;3.刘以雄、林龙、田冲三人并非我公司的股东,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这三人,我公司也没有与这三人发生过任何经济上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贷产品如到期债权转让没成功,该产品的投资款什么时侯能收回,具体在哪能看到?

你好,很难查到,或者说,查不到。

到期债权转让不成功,说明没人要你的债权。

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柳州东城投资有限公司)

因为你的投资,实际上是,如果正规平台,是借给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了债务人,债务人什么时候还钱,是无法确定的,因为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债权转让计划他不一定按期还款。

如果不正规平台,债务人根本就是虚假的,你的钱,完全是被套走了,他们去挥霍了,这就是庞氏 , 。

希望你有所警惕,如果有大批量的债权转让不成功,大批量的没人还钱,建议你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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