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成都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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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等10个行业的专项债项目,可以把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哪个文件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方面决定2020年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专项债规模的比例由20%提升至25%,使专项债做资本金再次引起市场关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近两年地方政府的重要金融工具。

按照国发[2014]43号、财预[2016]155号等文件,专项债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余额限额和当年新增限额)内,发行的有偿还计划和稳定偿还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券,债券发行后的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而不是经常性支出。市县级政府的专项债资金需求由省级政府在限额内代为发行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作资本金的规定始于2019年6月。去年6月,为加大专项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会议明确,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下文梳理了专项债做资本金落地的有关细节问题。

一、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

从专项债券的界定可以看出,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现行专项债相关文件,并没有清晰说明专项债的具体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三是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1、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政府性基金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政府自建自营项目),即没有其他经济主体参股。

2、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

是指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同)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的方式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用项目收益归还市场化融资本息后,将剩余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政府不主导只参股,甚至政府不参股的项目。

3、用作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4、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总结

基于上面的分析,专项债资金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其用途可如下表所示:

(1)表1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对于不设立项目公司的,由政府委托城投公司、社会投资人自行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则不存在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的情况,因此专项债只能用作: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项目申请市场化融资);2)企业投资项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上表内容,有几点需要说明: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可全部视为项目资本金,比例为100%;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

(3)政府投资类型中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两类。无论政府控股还是参股,政府都不是100%股东,都有其他投资人参股,都涉及到其他投资人的股东权益,因此这类项目专项债无法作为政府直投资金,但可以作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可以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4)表1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仅为企业投资且有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投资的商业类项目。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一定交集,即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也属于“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而这些项目必定是公益类或具有公益类性质的项目,不能为纯商业类项目。对于这类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不参股,专项债不能作政府直投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只能作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在目前的实践中,使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被认定为企业投资项目。[2]但完全由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不具备市场化收益,与专项债的发债精神相悖,不适宜发行专项债。因此,运营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也应可以使用专项债。同理,政府没有参股的,专项债只能用作债务性资金。

(5)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中的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资本金注入(政府控股、政府参股)项目,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这一提法,在法律规定、金融实践、财务处理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如表1所示,专项债作资本金,适用的项目类型只能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因此下文将就这两大类项目,对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实施途径,从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专项债作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进入方式不是核心问题,核心的问题是项目收益如何合法合规地偿还专项债本息,也就是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如前所述,专项债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有不设立项目公司和设立项目公司两种情况。对应的,偿债资金回笼也分为这两种情形:

1、不设立项目公司:如表1的第(1)点说明,专项债用于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只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政府通过城投公司从项目收益扣减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后的剩余收益中直接提取资金注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

2、设立项目公司:对于设立项目公司的,无论政府控股(含全资控股)还是参股,专项债资金都可以作为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发〔2019〕26号规定,专项债资金需要进入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能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因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经营留存收益,建设期项目公司不存在经营留存收益,专项债不能进入这两个科目,因此作为股东方,只能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注入。

对于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重要和最需要遵守的原则,是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的性质。国发〔2019〕26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性质,决定了项目公司没有义务直接承担政府方股东的专项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政府方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取得所有者权益,用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一点是地方政府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特征,也是很多人所未能理解或者忽略的。

作为股东方,政府只能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所有者权益,即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以及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减资退出。由于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项目需要获得市场化融资(若不需要融资的可以采用政府全部直投的方式操作,就不存在项目资本金问题),因此取得所有者权益的三种方式,都要考虑融资债权人的利益,都与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休戚相关。

(1)分红:在贷款存续期,在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收益的,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获得分红,分红资金可以用来偿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分红的前提,通常是银行通过测算,认为分红不会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

(2)转让股权:在贷款存续期,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的转让价款偿还专项债本息。通常,银行在贷款前也会提出若股东方发生变更,须得到银行的同意(银行认为股东变更不会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3)减资:只有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分红和转让股权,可以在银行贷款存续期进行;减资,则只能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明:

第一,分红和转让股权,并非“抽回资本金”,而是在资本金不变,且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合理且合法合规的。减资尽管是注册资本金(很多时候等同于项目资本金)的减少,但其前提也是所有债务性资金得到完全清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第二,归还专项债本息的资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不是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因此政府方股东不得直接以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而应以股东身份取得项目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转让价款或减资所得资金并计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后进行偿还,因此测算时不应忽略作为股东分红的相应税收,即股东收入为应税后的收入。

除了以上三种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优先股、永续债(可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性REITs等金融工具。从理论上讲,专项债资金可以进入这些金融工具对应的会计科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项目资本金。

不同的金融工具,其实现权益的途径不同,例如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减资退出;永续债则是具有股票特征的债券,是“债券中的股票”。由于在发行时债券到期日不确定(债券基础期限一般为5年,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或者赎回权),因此永续债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作为债券,又可以在债券存续期获得利息,与专项债存续期内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特征非常接近。

专项债资金以永续债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其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可以为永续债收息、到期还本,比分红、股权转让等股东权益更容易实现,因此永续债也是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可以重点考虑的途径。当然,不发行永续债金融工具,直接将专项债资金计入永续债科目是否合规和可行,需要深入探讨。

三、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1、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困惑,在于如果项目有市场化融资,则面临政府专项债的本息兑付与项目公司市场化融资的本息偿还之间的冲突。

厅字〔2019〕33号有关市场化融资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这样的表述看似是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应先偿还专项债,再偿还市场化融资。但是,这一认识混淆了经营性专项收入与项目收益的概念——经营性专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而项目收益是项目公司的收益。在实践中,项目收益在项目公司层面实现,经营性专项收入是在政府层面实现,现金流的流向是实现项目收益后,先在项目公司层面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如有剩余,才是作为股东方的收益,政府方方能以分红、转让股权或减资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经营性专项收入。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参见图1。

图1.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图

从股和债的特征来说也是如此。尽管专项债对政府来说是债,但对项目公司来说是资本金,是股(或曰股性资金)。按照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公司的收益应先用于归还市场化融资的本息(财务成本),如有剩余,再按公司章程或投资人之间的约定,由项目公司向股东方分红,股东用分红后的收益归还自身债务性融资。还款主体一个是项目公司,一个是政府方投资人(股东),因此作为股性资金的专项债的归还顺序理应劣后于作为债性资金的银行贷款。

不仅按财务制度的理解如此,实际融资活动的情况也是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项目融资风险,在(当期)贷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同意项目公司的收益先用于分红。若坚持先分红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不会给予贷款融资。

厅字〔2019〕33号的其他相关规定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即使专项债不作资本金,只用作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通常情况下也要先归还市场化融资,再归还这部分债务性资金。原因是若政府方参股,则债务性资金属于股东借款,其清偿顺序应劣后于银行贷款;若政府方不参股,债务性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委托贷款,政府尽管不是股东,但是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发起人给项目提供的债务性资金,清偿顺序也应劣后于市场化融资资金。否则银行也可能会拒绝融资。

因此,我们理解厅字〔2019〕33号的规定并非要求先还专项债,而是在专项债项目的财务测算中要优先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测算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还款顺序上,仍是先还银行贷款,再还专项债。

2、预测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贷款和专项债时的解决机制

在实际项目运作过程中,若项目公司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本息,是否可以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是当前很多专项债申报方案中的财务测算相对乐观,评估预测得出的项目收益可能大于实际的项目收益,专项债的顶层设计者和地方政府应对这种情况有所准备。

笔者认为,一方面,专项债和银行贷款的债务主体不同,还款责任主体不同,不能以偿还银行贷款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专项债,而要求减少银行贷款还款、保证专项债偿还,政府不能违反会计制度“搞特殊”;另一方面,专项债尽管强调“自求平衡”,但它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务,在实际项目中确实无法“自求平衡”时,应允许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也是增强专项债对投资人的信心,从而使专项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真正发挥“补短板”作用的不二选择。

四、专项债的期限

由于项目收益需要优先保障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因此在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的期限设计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应发行久期较长的(例如15年、20年)的专项债,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确保项目收益偿还市场化融资后,专项债本息能够得到清偿。

厅字〔2019〕33号也有类似规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如果专项债期限过短,债券存续期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专项债就只能依托项目收益以外的财政收入偿还,或者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用项目收益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偿还,就脱离了专项债“自求平衡”的本质。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在7万亿左右,目前专项债余额已经超过9万亿,明年年底可能超过12万亿(按中金公司3.35万亿的预测值),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专项债余额的裂口越来越大,且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是刚性的,难以用来归还专项债;[4]用再融资债券偿还,则对政府造成流动性压力。因此,对于尚未申请的专项债,建议债券久期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

债权融资是什么?

债券融资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的定义: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而信贷融资则属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而在间接融资中,借贷活动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由银行向社会吸收存款,再贷放给需要资金的部门。

债权融资的特点:

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权融资的优势:

银行具有信息收集的优势。银行有条件、有能力自己收集分析企业投资、经营、分配、收益的状况,同时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期间考察和监督企业,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出现。

银行具有信息分析研究的规模经济特点。一方面,银行收集同样的信息具有规模经济作用,另一方面,分析大量信息本身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

在长期“专业化”的融资活动中,金融机构发展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了一套专业的技能。

银行对企业的控制是一种相机的控制。债权的作用在于:当企业能够清偿债务时,控制权就掌握在企业手中,如果企业还不起债,控制权就转移到银行手中。

债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面的不足:

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asset substitution 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

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

由上述分析表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风险控制上各有优势,但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经营风险,从而对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负债融资有利于抑制企业因股权融资而引起的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但却有可能导致股东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因此,为建立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的负债融资额必须选择在使这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水平上。单纯倾向于某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不能达到金融风险控制的目的,只有两种方式的合理选择与组合,才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增加保证机制。

什么是项目融资?

问题1:什么是项目融资?

问题2:项目融资是什么意思?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项目融资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满足于使用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货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构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项目融资是一个内容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融资方式,作为国际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近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种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发筹集资金的卓有成效并且日趋成熟的手段。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同,项目融资的根本特征就是融资不仅仅是依靠项目发起人的信用保障或资产价值,贷款银行主要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量来考虑贷款偿还保证。 国家计委和外管局对境外进行项目融资作出了暂行规定。规定中认为,项目融资是指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有如下性质:

(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2)境内机构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

(3)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同时规定,项目融资主要适用于发电、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它投资规模大、具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建设项目。

项目融资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资金偿还的保证。

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成都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3、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4、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传统的融资方式,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它资产可供还债之用。但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公司,而不是贷给项目的主办人,在这种情况下,偿还贷款的义务是由该工程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承办人来承担,贷款人的贷款将从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偿还,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贷款人能否收回其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中要有准确完备的信息来源和渠道,要对市场进行周密的细致的调研分析和有效的组织实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识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要有预见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这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做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可以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并在资产的规划和投入过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项目融资的种类:

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受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申请条件:

1、项目本身已经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预算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专利等已经政府经贸部门批准,并办妥了相关手续。

4、项目产品的技术、设备先进适用,配套完整,有明确的技术保证。

5、项目的生产规模合理。

6、项目产品经预测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

7、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测较为合理。

8、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稳定的来源,并已经签订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9、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用地已经落实。

10、项目建设以及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已经落实。

11、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条件已经落实。

股权、债权、项目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一、股权融资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股东)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

1、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

二、债务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相对于股权融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

2、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三、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它是依靠项目自身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条件而进行的融资。项目融资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而非法融资与其有本质不同。

扩展资料:

对比:

一、融资时间。从融投世界的统计上看,企业早期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而到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了中后期才使用债权融资。这其中重要原因是企业早期,特别是服务类企业,在没有受认可的抵押物的情况下,很难用债权融到资金,股权投资则相对更容易找到投资方。

二、资金风险。企业发行债券,是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义务的,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 。

这一点要求,融资的企业在协议期间有足够的现金流用来偿还债务。有人说,90%的企业 在现金流断裂上,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的现金流不够稳定,则要谨慎使用债权融资。

三、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成本往往大于债权融资成本,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比如债权融资更安全,对回报的期望相对较低等。所以,从成本方面考虑,债权融资更合算。另外,股权融资的手续费,也比债权要高很多。

四、资本结构。股权和债权本身其实并不是冲突的融资途径,正常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企业两者都要会用,以使得企业资本结构达到优化。如果某一企业严重偏好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则公司有必要考虑是否需要考虑其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他融资途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融资

百度百科-债券融资

百度百科-项目融资

标签: 成都成金资产管理债权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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