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区城投2023年债权转让一期,二期政府债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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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经济区城投2023年债权转让一期,二期
首次通过定融方式融资 !山东潍坊市级AA发债主体!
AA+发债主体担保!!
多家信托同款存续在售!!
2021年潍坊市名列全国地级市财政收入十强第九名,名列全国城市GDP第35位,超过多个省会城市!!
基本要素
融资主体:潍坊XX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主体:潍坊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规模期限: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潍坊经济区城投2023年债权转让一期,二期政府债定融

预期收益率:
12个月:10-50-100万元 8.6%-8.8%-9.0% 每年
24个月:10-50-100万元 8.8%-9.0%-9.2% 每年
36个月:10-50-100万元 9.0%-9.2%-9.4% 每年
付息方式:
年度半年付息(每年6月20日与12月20日为固定付息日)
风控措施:
(担保方)潍坊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AA+评级)
(应收账款质押):发行方提供1.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还款来源:
1.发行方持有的应收账款还款;
2.担保方经营性收入;
3.发行方经营性收入和再融资资金还款。
起息日:认购次日起息
【融资方】潍坊经济区XX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体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贰拾亿元,实际控制人为潍坊市国资委,二股东为寒亭区财政局(持股40%),公司是潍坊经济开发区唯一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主要从事潍坊经开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销售和房屋出租等业务,截至2020年,公司总资产178亿,净资产67.94亿,存续债券5只,债券规模27.55亿,通过中铁信托,中国金谷信托,陕国投,国通信托发行过信托产品,再融资能力极强
【增信措施】
①【担保方】潍坊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30亿元,实控人为潍坊市国资委,二股东为寒亭区财政局(持股40%),主体及债项评级为AA+(共存续9只债券,债券余额62.45亿),通过国元,长安,五矿,建信,中粮等十几家信托公司发行过信托计划,再融资能力极强。截止2021年6月底,总资产536.09亿,净资产189.48亿,总营收13.18亿。公司是潍坊市寒亭区最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主要承担寒亭区政府委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国有资产经营等职责。
②潍坊经济区城投提供1.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
【区域经济】
潍坊市经济财政实力很强,潍坊经开区以新材料、食品和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效应;公司是潍坊经开区唯一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相关业务具有很强的区域专营性,得到了股东及相关方的有力支持。公司的主体信用风险很低,偿债能力很强,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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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优势?值不值得买?】

  前几年重疾香港的便宜不少。国内定价太贵。后来有公司开始突破重疾那种买多少赔多少跟定期存款差不多的定价体系,正经开始根据生命表和再保数据各种国际经验出产品了,这批产品因为遵循的也是新的生命表,虽然内地人均寿命比不上香港地区,但基数大,确诊要求也高,有些确诊要求还比较苛刻些,而且有的公司拒赔比例也高些。另外也是香港重疾的条件有些更新得比较快,并且比如有长期的分红设定,匹配了通胀的实际情况。这些在内地的产品设计里就比较稀缺。   但整体来说,前几年是有一定优势的,再加上宣传和口碑,以及港险代理人的超高佣金,导致香港重疾卖得特别快,但这几年受资金流出监管限制,再加上内地重疾的定价和香港基本趋同,所以这几年香港重疾的吸引力稍微下来点。不过还是卖得挺好的。

2016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很多客户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其概念、税务处理在政策上也比较模糊,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2016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欢迎阅读!   2016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   一、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对相关政策给予了明确,该文件第一条明确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这里明确了哪些企业有参保资格,是否必须参保。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这里明确了该基金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并要求单独设立账户,单独管理,不过在实务中还要看地方上是否出台了实施办法。大部分地区都是要求企业自主管理或者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但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统一上交,统一管理。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字[2001]317号)第五条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第六条规定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第八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玉林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3〕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向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和缴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年初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各单位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该文件规定了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引申意思就是给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比例4%,这里是5%,说明只要企业是按国家规定最高比例以下支付的,则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案例】   某企业(该企业给全体员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直接给员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3万元,计入了职工福利费。在税务稽查中发现,税务人员要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项支出。会员电话询问税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   税务人员的处理正确,该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且该项支出不是从补充医疗保险专项账户中列支的,所以不得税前扣除。为规避该风险,企业应当根据当地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含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从上述可以明显的看出直接报销未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点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从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来看,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间如何确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来看,该项支出只有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被保险人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补充医疗保险目前的通常作法是企业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该文件已经失效,但具有参考价值)的要求,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月将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当月工资,按 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对于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避免纳税风险,这种管理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商议处理。比较好的处理方法是在职工拿医院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对试点地区可以考虑让员工购买此类保险,可以获得免税的优惠。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16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减轻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补充医疗保险 )。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标准筹集,并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征缴计划,并据此划转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缴纳的资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不足时,从下期帐户划入额中抵扣。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   第五条 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清当年剩余月份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第七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 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起付标准, 2013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不低于50%。低保、特困、重残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其他参保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第八条 已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资金进行补助。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补助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县(市)、铜山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有社保,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社保并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补充医疗保险就被发明了,它与社保不同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完全遵从自愿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如果自愿参加的话那就可以适当的增加医疗保险的项目,这可以说是给医疗保险的双重保障,这对人们来说是一件好事,这同时也国家为人民群众谋取的一个福利,大家应该在投保医疗保险的时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选择补充医疗保险。   除了这一点之外,小编对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还有一个理解,那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的医疗保险。这可以说也是一种补充,当然这更是遵从自愿原则,而且这个自愿是需要投保人自愿的可能与公司就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在平安保险中有一个名叫安康无忧医疗保险的险种,如果你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已有的社会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再或者你担心自己以后面临的风险社保无法涵盖那你就可以投保这个保险。   其实国家是提倡大家脱保商业医疗保险的,因为商业的医疗保险在保障上要比社会医疗保险高,它既包括普通医疗保险,又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按、手术医疗保险以及特种疾病医疗保险,这在划分上要比社会医疗保险要细的多,而且类似于平安保险的安康无忧医疗保险,投保人如果患了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倍的住院补贴,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补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重大疾病给家庭带来的压力,能够让患者有一个更轻松的看病的环境。   听完了小编说这个不知道你明白了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了吗?其实说到底,就是一个补充的作用,世界上没有一个东西是完美的,想要把这个东西的损失降到最低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和升级,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出就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升级,这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受益的。而且现在人们说的最多的就是看病贵,没有钱的话是生不起病的,但是有了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看病难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大家可以怀着一个轻松的心态去看待疾病了。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是多少?下面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补充医疗保险计提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税前扣除。   解读: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是为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而建立的,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如下:   一、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它反映的是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明确保险机构和参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保险契约的签订是以平等、自愿、互利、等价为前提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二、性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强制性地由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来执行,它不取决于参保人的意愿;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的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社会保险部门或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杠杆补偿手段经营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属自愿参加,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多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性医疗保险范畴,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但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属非盈利性。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需求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并不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补充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则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由于保险机构与参保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只要劳动者有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从保险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社会安定出发,其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随国家或用人单位的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幅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的确定,通常只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作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险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在保险面前人人平等,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在保险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或所在单位经济状况,为满足劳动者的较高层的医疗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特殊医疗需求,多交保险费多受益,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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