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中基债权1号(威海中基债权1号楼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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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禁止私募非标债权

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监管层或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向私募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可能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其实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就删除了“债权基金”等类型。

募非标债权基金到底应不应该被禁止,私募非标债权基金业务到底有哪些风险点。

先看看经营贷款业务的法定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我们再了解一下在我国可以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依法经批准设立,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以下四类:1)、银行,从事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2)、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3)、贷款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4)、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3.据笔者观察,私募基金的债权业务可分为借贷业务、票据贴现及其他债权业务。

从资产端看,非标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业务模式:

一是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模式,其运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投资委托人指定项目。

二是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常见的运作方式包括:用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投资于财产(权利)收益权类 信托计划(以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或权利的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信托计划);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并带有回购协议(由融资企业或股权持有者提供,并承诺回购或处置)的信托计划;认购“优先—次级结构化信托计划”的优先份额,相较认购次级份额的投资者,银行理财资金承担较低的市场风险并拥有优先投资收益分 配权;银保合作模式中,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等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三是资产收益权模式。银行以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所拥有的特定项目或资产收益权(比如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到期通过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收购实现投资退出。

4.从上分析来看我们的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就很清楚了,一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借贷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责。

二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追责。

三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变相的债权业务的,也存在“非法经营罪“风险。

5.综上总结就是私募基金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非标债权业务是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的。

债权业务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夹层投资和证券投资。

两本房产证,却只有一本土地证,但分别抵押了,债权人权利顺序是怎样?

有两本房产证对应一本土地证 这本土地证明确写明了1号和2号 说明这两间房子是相对独立的两间房屋 只是土地证在一起而已 到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是可以调出来 1号和2号房相应的土地对应的分摊面积为多少 只是写在了一本产证上而已 所以不存在什么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说法 两块都是独立的宗地 两家不同的银行对应的土地都是第一顺位 我是这么认为的

还有国土资发〔2012〕134号文件指出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抵押必须为整宗地抵押,涉及到分摊面积的土地是不办理抵押的。我想商铺的土地证上就是分摊面积是不办理抵押的。只要房屋抵押就行了。银行为了规避风险,要求土地随房抵押。当地土管部门办理这种抵押?

关于私募基金,中基协会怎么说的

1、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四类,以及分别与之相对应的4类母基金,共计8类;

2、新三板基金(含投已挂牌和未挂牌企业)被划入创业投资基金;

3、定增基金被划入股权投资基金;

4、产品类型中删除债权基金等类型,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产品备案》中曾有专门介绍;

5、投资其他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是FOF;

6、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属于股权基金。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根据该系统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京东白条分期后还款日都是1号,买的东西从哪天开始算的?

京东商城白条还款日不是固定在每月1日的,它是从你下单后30天内还清第一期(如果不是分期付款则全部还清)

京东白条是京东推出的一种“先消费,后付款”的全新支付方式,在京东网站使用白条进行付款,可以享有最长30天的延后付款期或最长24期的分期付款方式,是业内第一款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

假如上月是30天,那么账单日是上月22号,从上上月22号开始到上月21号消费的订单都会在上月22号出账单,需要在本月1号还款。因为京东白条账单日都是固定的,还款日=账单日后9天,本期账单日会对上一账单日后消费的订单金额生成本期账单。

例如:用户4号为账单日,当期账单生成时间为5月4日,本期账单包括4月4日-5月3日期间的订单。京东白条还款日=账单日+9天

举例:用户3月消费1笔,4月消费3笔白条订单,账单日为每月1号

4月3日消费1000元,未分期,还款日为5月10日

4月5日消费3000元,分3期,还款日分别为:5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

4月8日消费2000元,未分期,还款日为5月10日

3月31日消费1000元,未分期,还款日为4月10日

扩展资料

京东白条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收取及结算:

1、付款方式:

(1) 付款方式:您可在信用付款服务适用范围、可用额度范围内进行消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在到期还款日完成到期应还款的支付。

(2) 您选择“分期服务”的,可将消费本金按月分摊支付,并须承担相应的分期付款服务费用,每期分期服务费与当期本金一同收取。每期分期服务费=消费本金×分期服务费率(月),分期服务费率以《白条服务费用计算规则》公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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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您产生信用 情形时,京东有权自还款日次日起向您按日收取 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金(日)=当期账单剩余应还款项× 金比例, 金(日)不足0.01元时按0.01元收取;总 金= 金(日)× 天数。

(4) 还款顺序:贷款人收到您的任何还款,将按照以下顺序对您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催告提醒服务费用等)、 金(如有)、服务费(如有)、消费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京东金融、贷款人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

2、 服务费用收取及结算:

(1) 结算方式:您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分期服务费、日服务费、 金等)进行付款结算时可在京东网站、京东金融APP、京东商城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操作。

(2) 结算凭证:您使用信用付款服务时,您与贷款人结算的依据是京东金融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银行对账凭证,后者没有记录而前者有记录的,以前者的查询结果为准;两者存在差异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3、 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信用付款服务进行消费下单成功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您或被代付人进行“取消订单”或“申请退货”操作,此种情形下,您已产生的分期服务费、日服务费、 金等款项,仍然需要依照约定支付;

4、您已支付的分期服务费、日服务费、 金等款项,京东金融、贷款人不再退还。退货金额的确定以及其他退货相关事宜以适用商户的商品售后服务政策及其他相关退货规定为准。

5、 如您的信用付款服务被暂停、或您申请提前终止服务,则该您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您全部予以支付。

6、 提前还款:您如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及分期服务费(如有),需经过京东金融、贷款人的确认,如您选择订单分期、账单分期之后选择提前还款,您应当提前偿还全部剩余的本金及分期付款服务费用。

7、针对提前还款情形,京东金融、贷款人不另外加收您额外的提前还款服务费,也不返还您已经支付的分期付款服务费用。贷款人委托京东金融对还款规则进行发布并审核您的提前还款申请,您申请提前还款的具体流程以京东金融在平台公布的规则为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京东白条

            京东金融—京东白条

长沙中院发布和一实业集团 清算债权申报公告是怎么回事?

4月9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6日,长沙中院针对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清算一案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长沙中院根据长沙新世纪百货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钟表眼镜缝纫机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金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斌松、任伟、肖琼等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湘0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清算一案,指定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

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90日内(2017年4月6日-2017年7月4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及现场申报点: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268号和一商务酒店(岳麓店)19楼;邮政编码:410205;联系电话:0731-86456711,13975191340(陈桃林),18173396779(刘佳)。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 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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