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奉节三峡之巅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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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07年10月27日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奉节三峡之巅效果图)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列)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在坚持贷款原则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安排西部地区的项目,争取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以及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积极配合。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关系西部开发全局的重大工程,如“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公路国道主干线、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等。

(四)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支持西部开发的重点项目。铁道、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信息产业等部门在安排建设资金时,要继续提高用于西部地区重点项目的比重。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

(五)以科学规划为指导,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六)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指民族自治区、享受民族自治区同等待遇的省和非民族省份的民族自治州)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的依据,按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标准收入和支出,采用统一公式,不受主观因素影响。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从2000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一部分财力,专项用于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

(七)中央对地方专项资金补助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科技发展、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业病虫害防治和救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在西北地区开展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土条件和沙尘暴进行监测、预测。加大对西部地区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力度,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促进产业化经营;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从2001年起,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减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地方配套比例,增加对土地治理的投入。对西部地区财政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执行1999年出台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城镇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人数、月人均工资和离退休费增加额及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中央补助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教育、科技、卫生、政法、文化、文物等专项资金补助的分配,也要向西部地区倾斜。

(八)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西部贫困地区。随着中央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主要用于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和养殖业、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

(九)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国家在安排基建投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对地方财政减收补助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建投资包括封山育林育草、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和种苗设施建设补助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补助和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费补助。对因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对森工企业因木材产量调减造成无力偿还的银行债务实行先停息挂账,然后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冲销呆坏账等方式予以解决。

(十)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国家按长江上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50公斤、黄河上中游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00公斤粮食(原粮)的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每公斤原粮1.4元)由中央财政承担,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国家给予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面积每亩每年2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面积每亩50元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基建投资安排。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补助。另外,要积极支持防沙治沙工作。

(十一)对在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过程中,因改革而造成乡镇财政困难,自身无法克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十二)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铁路、主干线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高速公路项目,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40%和统借统还的条件下,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8年(含宽限期,下同);对水电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25年;对“西电东送”非水电项目,贷款额超过3亿元的,贷款期限一般可放宽至18年,最长可放宽至20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可放宽至10年;对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5年。

(十三)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继续办好农村电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水利开发项目和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

(十四)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西部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扶持一批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以公司加农户为经营方式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对确有还贷能力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有选择地增加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贷款投入。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十五)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电力、天然气、旅游和生物资源合理开发等西部优势产业发展,对贷款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可以由商业银行总行直贷解决,贷款不纳入当地分行存贷比或限额考核范围。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贷款计划和资金。同时,对西部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也要给予信贷支持。六、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深化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制度创新。除关系国家命脉和安全的企业由国家控股外,鼓励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企业要依法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建立分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和监督体制,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尽快到位,强化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外部监督。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新机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有企业扭亏脱困、改组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七)积极引导西部地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东、中部企业和个人到西部地区投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十八)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关于引进外资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努力优化外商投资的地区布局,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合理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除重大项目或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开工报告不再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二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在改善投资软环境上下功夫,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法制。实行政企分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办事程序,清理和废止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要求的规章制度。确需各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实行便捷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仲裁机制建设,及时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十三)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十四)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二十五)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八、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二十六)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二十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护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度至25度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十八)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阶段,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能否落实。报批资料可以根据审查的内容相应简化。征地补偿安置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防止各种搭车收费,同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建设项目用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九、实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国土资源调查计划中,优先安排西部地区的调查评价项目,工作经费向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国家紧缺矿产和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以及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基础地质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国有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镍、金、银、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在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国有矿山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国有矿山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三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十三)积极培育矿业权市场,促进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出让和转让。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除采取依法申请批准方式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三十四)对于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对于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在中外合营方式中,中方以探矿权、采矿权入股的,其探矿权、采矿权应按规定依法评估确认,合理作价,由中方提供相关的地质成果资料。

十、运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节

(三十五)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提高市场调节价格的比重。西部地区部分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空支线实行浮动票价政策。列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民族药价格,委托产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十六)调整电价和水价,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积极疏导西部电网电价矛盾,单独核定西部地区各电网输配电费用,鼓励电力生产企业与用户直接签订购电合同,降低用户电费负担;适当降低东西部地区之间骨干电网联络线的输电费用,鼓励“西电东送”。在统筹考虑合理开发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优先调整西北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维护成本开支得到合理补偿。西部地区城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而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西部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三十七)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和铁路支线实行特殊运价。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路新价政策,对西部地区新建铁路可以按照偿还贷款本息、补偿合理经营成本的原则,核定新线特殊运价,以保证西部地区新建铁路按期偿还建设贷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西部地区铁路建设。进一步研究西部地区新建铁路特殊运价与全路统一运价之间差价的补偿方式。对西部地区铁路支线实行支线特殊运价。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支线特殊运价的定价原则,具体价格水平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对具备条件的西部支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赋予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价格自主权。

三峡生态移民

三峡生态移民的意义及目的。生态移民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有关对策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加强政策研究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依法生态移民;及时规划设计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推进工作实施;注意整合资源,多方筹集资金;强化宣传教育,创造舆论环境;健全组织机构,强化管理职责;科技帮扶发展,促进安稳致富。

关键词:三峡库区;生态移民;规划;研究;

1 三峡生态移民的意义及目的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年里约热内卢宣言中指出:“为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享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同时,联合国1982大会宣言也指出:“因人类活动而退化的地区应予恢复,用于能配合其自然潜力并符合受损害居民福利的用途”。

生态移民是指为了保护某个地区特殊的生态或让某个地区的生态得到修复而进行的移民,也指因自然环境恶劣,不具备就地扶贫的条件而将当地人民整体迁出的移民。

在三峡工程库区5000多公里的库周带(规划库周绿化带2000多公里),库周坝前蓄水175米水位加2米风浪线接20年一遇回水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除库区搬迁建设的城集镇、工矿企业和后靠的农村移民外,还有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区。由于库区贫困区县较多,部分农村贫困人口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人多地少、资源贫瘠、经济落后、水土流失严重是偏远山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生态移民(以下简称生态移民)是为了保护三峡地区生态环境,确保三峡水库水资源环境和水质安全而进行的移民。进行生态移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快建设库区生态屏障带、保护和改善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证三峡水库水资源环境和水质安全的战略性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执政理念,调整贫困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空间转移战略,把三峡库区不适宜人口居住地区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区的居民迁移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解决生存条件差、环境恶劣的农民反贫困、走向全面小康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性出路。生态移民对于解决三峡库区人口超载和自然环境条件恶劣、敏感,快速提高移民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三峡库区城镇化的步伐,促进三峡库区移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三峡水库水资源环境和水质安全,建设库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搞好生态移民工作,必须根据三峡工程库区水库管理总体规划纲要及重庆市、湖北省三峡库区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及时开展生态移民规划研究工作。

2 生态移民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2.1 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库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以保护三峡工程库区生态环境,确保库区水资源环境和水质安全为落脚点;运用生态环境学、生态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遵循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有效地协调好发展、移民、脱贫、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社会转型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过程中,重视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环境;坚持库区生态移民与生态建设并举;坚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政府帮助、各方参与,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等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切实改善库区生态环境,促进移民脱贫致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努力推进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2.1.2 基本原则

⑴市场引导的原则。生态移民以市场引导为主,政府帮助为辅。

⑵群众自愿的原则。生态移民必须自始至终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迫命令。

⑶政府帮助的原则。实施生态移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协调,给政策,给帮助,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移民工作的领导作用和帮助作用。

⑷资金多方筹措的原则。生态移民资金要多方筹措,实行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受益地区生态补偿,群众自筹相结合,实现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投入。

⑸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实施生态移民,不搞统一模式,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及群众意愿,采取农业、二三产业、自谋职业、劳务、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⑹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生态移民要全面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确保生态移民工作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⑺生态移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生态移民要与库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小流域水土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生态屏障带建设、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相结合,努力实现人口减载、生态环境治理等多重目标。

⑻属地管理的原则。生态移民必须实行一头落户,属地管理,确保生态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有序、安置稳定。

2.2 生态移民的范围和对象

2.2.1生态移民的范围

根据三峡水库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保证库区水资源环境安全和水库水质安全,长江三峡库区20个县区市库周区域淹没线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都是生态移民的范围。

2.2.2 生态移民的对象

⑴国家规划的三峡库区坝前175米蓄水位接5年一遇回水线上斜坡300米范围内的库周生态屏障建设带,其间的移民迁建区、集中居住区的农村村民不考虑,只考虑5户及其以下的散居农户人均耕园地面积不足0.7亩,耕地质量较差且水利不配套的村民。

⑵库周生态屏障带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生产生活条件极其恶劣的部分村民:一是住房结构差、人均面积少;二是生产条件差,人均耕园地不足1亩,且水利不配套;三是村民子女上小学超过3公里,就医超过5公里的村民。

⑶水库蓄水后成为孤岛,库区规划孤岛上没有纳入搬迁安置的村民,且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的村民。

⑷库区少数就地后靠安置质量较差的农村移民。人均耕园地在0.3亩以下,且土地质量差,水利难配套,搬迁后生活水平显著下降的移民,需二次搬迁安置。

2.3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规划

2.3.1规划年限及目标

根据三峡库区实际情况,结合库区移民积累的经验,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为与重庆市、湖北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相协调,生态移民建设规划年限为2007-2010年,共4年。

力争经过4年努力,纳入规划的生态移民基本搬迁完毕,库区生态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循环经济有较大发展,移民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三峡库区初步形成城镇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繁荣的集镇和农村结构体系,城乡和区域发展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2.3.2 规划生态移民人口计算

库区生态移民人数的计算方式与三峡库区水淹移民一致,是指农村村民失去土地搬迁后需安排生产出路的人口,它包括就业人口和供养人口。生产安置人口的计算,只考虑自然增长人口,人口年增长率为12‰。通过计算,三峡库区生态移民规划安置人口为20万人。其中:库区生态屏障带区域分散居住村民的生态移民人数8万人,在不搬迁的孤岛农民中生态移民3万人,库区后靠农业安置需要二次搬迁的移民人数1.5万人;库区生态屏障带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需要生态移民人数7.5万人。

2.4安置地选择及安置模式

2.4.1安置地选择

2.4.1.1安置地选择的原则

⑴农业土地资源较为丰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生态移民有安稳致富、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

⑵有安置容量的功能转换区或专业功能区;

⑶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

2.4.1.2安置地的选择

⑴重庆市库区的长寿、渝北、巴南、江津、重庆城区,湖北省库区的夷陵区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就地就近安置和在本区县的乡镇内进行调剂安置。

重庆市库区的涪陵、武隆、丰都、忠县、石柱、万州、开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重庆市内外进行外迁安置;湖北省库区的秭归、兴山、巴东等区县的生态移民的农业安置主要采取在湖北省内进行外迁安置。

⑵重庆市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江津、合川、铜梁、垫江、梁平、永川等6个区县;湖北省内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初步定为草埠湖、江汉等国营农场。

⑶重庆市外生态移民外迁的农业安置地,建议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⑷进重庆市、湖北省内有就业安置容量或潜力的中小城集镇安置。

⑸有计划有序地组织大批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沿江地区安置。

2.4.2安置模式

2.4.2.1农业安置

农业安置主要有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及外迁安置三种安置模式:

⑴集中安置

①建设农村居民点。采取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经营,继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使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经营权。

②在国有农业企业安置。国有农林牧场及农垦系统企业占地面积较大,土地产权又属于国家,便于安置生态移民。

③“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国家征用或租用土地后承包给企业,由企业进行开发,建立生产基地,在基地内安置生态移民。国家对开发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计划集中安置约5万人。

⑵分散安置

对生态移民采取插花分散安置。国家通过征用、租用、调剂土地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给生态移民长期经营。

根据三峡库区淹没特点和受淹程度,对湖北省库区夷陵区及重庆市长寿区以上区县需要搬迁安置的生态移民,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实行就地后靠安置,尽可能在原有行政村基础上,选择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人口较少,耕地较多的地方建设移民新居。

计划分散安置约3万人。

⑶外迁安置

对库区生态屏障带及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以下剩余需要生态移民的农户,以及库区孤岛、滑坡避让的农户,通过国务院协调,将其安置在受益三峡工程的长江流域的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安徽、浙江、上海等7个省市的国营农场或农村。

计划外迁安置4万人。

2.4.2.2二三产业安置

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以下的生态移民,经过相关职业培训或技能培训,进工矿企业、商贸、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安置。

计划二三产业安置2万人。

2.4.2.3对具有一定市场经济意识及条件或劳动谋生技能的生态移民,可以采取进城集镇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通过市政府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2023年收益权转让计划他们进城集镇经商,这些移民户通过政府引导,利用自身特长,发挥集镇商品集散地的优势,依靠务工经商走上致富道路,以加快小城镇规模的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

计划进城集镇自谋职业安置3万人。

2.4.2.4劳务输出安置

有计划有序地组织符合条件的大批生态移民劳务输出到沿海沿江地区安置。

计划劳务输出安置2万人。

2.4.2.5教育培训安置

国家采取适当补助的方式,组织安排符合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年轻生态移民进入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通过2-3年的学历培训或技能培训,使其拥有劳动谋生的技能,靠自己的知识和掌握的技能自主择业。

计划教育培训后自谋职业安置1万人。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10-11-09在重庆市奉节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2组(县府2楼)。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236563495190F,企业法人李表海,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项目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项目融资;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建材销售;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限奉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授权范围内);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租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场地租赁[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在重庆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1177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奉节县三峡库区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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