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信托-81号四川成都新津非标政信】
规模: 2000万 期限: 12个月、18个月、24个月 付息方式: 季度付息
年化收益: 100万 7.5%;300万 7.5%
用途: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方】:成都市新津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控人是成都市新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新津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资本实力显著扩充,收入来源多元化,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截止到2022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226.64亿元,净资产76.03亿元,营业收入1.85亿元,营收稳定,偿债能力强。
【担保方】:新津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控人是成都市新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新津工业园区和天府新区新津区域唯一的建设主体,全面承担该区域内投资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具有一定区域专营优势,可保持经营业务的相对稳定,主体评级AA,债项评级AAA。截止到2022年9月底,公司总资产280.61亿元,净资产105.14亿元,营业收入7.80亿元,营收稳定,担保能力强。
【区域介绍】:成都市,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新一线城市排名第一,2022年实现GDP20817.50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722.34亿元。新津区,是成都市的南大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示范区,天府新区“成眉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的主要承载区域。2022年新津区实现GDP469.10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4.33亿元,连续6年位居全省十强县行列。新津区已形成了“1+2”主导优势产业集群,区域内的智能制造产业园引进格力电器、宁德时代等多个产业化项目,在最新的政府规划中,新津区被定义为区域中心城市,发展势头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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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张信用卡总额16万,月刷11万,从未逾期申请房贷会被拒吗?】
信用卡五张总额16万,卡均授信3.2万,这是一个普通人比较正常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关键是月消费竟然有16万,这个数据值得好好斟酌,关乎房贷能否正常的审批通过
一般来说,银行审核房贷的第一步就是查询申请人的征信报告,信用卡从未逾期,说明该客户的信用良好,申请上房贷的概率会增加。接下来,审核员会查询下申请人的收入情况、消费情况(包括信用卡的账单),这里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收入证明。
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该客户到底有多高的收入才能支撑起月均11万左右的信用卡消费?
我们知道,信用卡的授信额度本来就跟持卡人的收入水平相关。按照卡均3.2万的授信,粗略估算持卡人的年收入在15万元左右,而15万元的年收入明显和月均11万的消费水平不匹配。要是经验丰富的审核人员就会据此进行进一步调查。
调查总的来说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判断大额消费属实,那么银行通常会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收入来源情况(如存款、理财、房屋出租等),只要客户能够提供,申请房贷的问题就不会很大。
第二种:如果有相关证明显示客户的大额消费实际是信用卡套现,那么审批房贷成功的可能性就不大了。毕竟月均11万的套现已经属于较为严重的信用卡违规行为了,银行也要考虑自身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因此,如果大额信用卡消费的情况属实,且正常还款拿得出相关依据,申请房贷必然没有问题,但要是违规套现,不好意思,申请房贷成功概率的非常低。
牛市没赚钱心生不满!趋同交易2亿获利362万,投资经理获刑3年
每经编辑 郭鑫 王晓波
7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田冬宇、刘光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事决定书》,原华夏基金投资经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田冬宇,原华夏基金投资顾问、理财中心经理刘光谱两人,被指先于或同期于华夏基金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0486.44万元,趋同交易获利362.1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不等,并施以缓刑。
根据刑事判决书,早在2016年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对被告人田冬宇、刘光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进行了指控,因该案犯罪地及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该院辖区,该院依法报请指定管辖。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此案进行审判。
裁判文书显示,2007年10月至2014年6月,田冬宇担任华夏基金投资经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04年6月至2013年3月,刘光谱担任华夏基金公司投资顾问、理财中心经理。
有意思的是,田冬宇萌生“老鼠仓”想法是在2007年,当时正值牛市,上证指数在当年10月创出了6124的高点。
据田冬宇供述,2007年的一天,田冬宇抱怨自己为公司赚了钱,但自己却没赚到钱。此时,刘光谱称其在用亲戚账户炒股,让他出资由刘光谱操作,共担风险,共享盈利,他提供股票信息,田冬宇同意了。
2008年年初,田冬宇、刘光谱共谋,由田冬宇将其掌握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账户的投资决策等未公开信息提供给刘光谱,二人共同出资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行业监管规定和华夏基金的相关规定,投资经理自己及近亲属不能炒股,而且对公司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等投研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华夏基金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监王某(证人)表示,田冬宇是机构投资部的投资经理,管理过铜陵有色、云化国际等年金和专户。投资经理上班期间,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律上交统一保管,上班期间不能取回手机,下班或中午休息时可以取回,不能排除其自己私下另外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的情况,但在办公区域内严禁使用。投资经理都有自己账户的密码,只能看到自己管理账户的持股、交易等相关情况。每个投资经理管理过哪些账户都有据可查。
根据判决书显示,在初始投资中,刘光谱投资80万,田冬宇投资200万,二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2008年底时,刘光谱说他出资的200万已涨到400万。
2010年初,田冬宇追加了135万投资,年底要回了500万,由刘光谱打入其母亲的基金账户,用于购买现住房。2011年上半年、下半年田冬宇又分别要回了110万、156万,由刘光谱直接打入房产公司替他付款。
2012年田冬宇又要回了240万购房,由刘光谱打入他母亲账户,再付到开发商。此后,据刘光谱透露田冬宇仍有366万元在刘光谱处炒股,估计2009年之后自己非法获利了700多万。田冬宇表示不知刘光谱具体操作的账户及密码,并对刘光谱很信任,不定期问刘光谱资金情况。
2009年3月至2014年4月期间,田冬宇将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所任职基金产品的未公开信息以电话、面谈等方式告诉刘光谱,刘光谱操作由其本人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刘某12”、“彭某1”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华夏基金公司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20486.44万元,趋同交易盈利金额人民币362.13万元。
根据双方供述,期间田冬宇向刘光谱推荐格力电器、天兴仪表、小商品城、苏宁电器、启明信息、桂林旅游、国电南瑞、杭氧股份、海通证券、贝某、中恒集团等41只股票。刘光谱向田冬宇推荐西王食品、内蒙华电、超声电子三只股票。
从前述被告人表述以及审判结果可以看到,被告二人获利金额与审判结果的获利金额并不等同,从刑事审判书的结果中可以知晓,二人并未完全的趋同交易:
东阿阿胶、上海汽车、领先科技、江西铜业、深天健、柳钢股份、西王食品、中国国旅、威华股份、南宁糖业等10股票的相关公告信息等证明,从公告内容、公告时间、公告与交易的关联等分析,刘光谱供述称其根据上述公告信息买入该10只股票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在计算趋同交易相关情况时已将该10只股票予以剔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监察部出具的数据证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算,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涉案刘某12深市账户共计交易股票39只,其中趋同交易股票15只,趋同股票数占比38.46%,趋同交易金额1333.06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20963.02元,涉案彭某1深市账户共计交易股票34只,其中趋同交易股票24只,趋同股票占比数70.59%,趋同交易金额10364.99万元,趋同盈利金额1603585.62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数据证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算,2009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涉案刘某12沪市证券账户总体交易股票41只,其中趋同交易股票16只,趋同股票占比数39.02%,趋同交易金额2438.85万元,趋同盈利金额-26807.88元;涉案彭某1账户总体交易股票33只,其中趋同交易股票24只,趋同股票占比数72.73%,趋同交易金额9349.54万元,趋同盈利金额1823563.4元。
此外,庭审中田冬宇供述,刘光谱向他透露,韩洪波为感谢他们提供了股票信息,分给了他们好处费,这些钱也作为他们的炒股资金。
经过前述一系列的操作,根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明,最终田冬宇获271.5987万元,刘光谱获利90.5326万元。
田冬宇的供述显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入刑前,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只违反公司规定,直到2013年陆续见相关案例后,才意识到严重性。故2013年开始,田冬宇向刘光谱推荐股票明显减少,2013年底就再也没推荐了。
2014年5月,田冬宇因担心调查,将自己与刘光谱联系股票信息的手机卡扔掉。开始先接受证监会调查,当时未如实供述,后知道严重性,说服刘光谱一起主动投案自首。
依据犯罪事实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冬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被告人刘光谱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对被告人田冬宇、刘光谱退出的违法所得362.13041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华夏基金涉及“老鼠仓”的案件,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2014年,华夏基金老鼠仓窝案被曝出。根据财经网报道,华夏基金在任和离任员工约6人至7人被调查出老鼠仓。华夏基金女性基金经理罗泽萍利用“老鼠仓”,非法获利1300万元被北京警方侦破。与此同时,华夏基金交易部总监刘振华也被牵入调查。
2018年1月,华夏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被曝出。2009年至2014年期间,童汀利用其担任华夏基金基金经理的职务之便,伙同其父亲童学毅“老鼠仓”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逾7亿元,获利1256万元,最终双双获刑。
2018年5月,重庆市一中院对重庆市公安局侦办的“王某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涉案人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两年半时间,这位交易员动用不到200万本金,利用“老鼠仓”路径,获利1773万余元。最终,交易员与父母双亲一道,同获3年-6年不等的实刑,被罚没总金额达3573万元。
而除了华夏基金以外,近期更是有多种老鼠仓处罚被曝出。6月份,福建证监会发布了三份“老鼠仓”查处案,其中最高罚款70万元,涉及至少39家金融机构,62名金融从业人员,并且合计获利3.65亿元。
更有甚者,中登公司员工监守自盗,涉案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查询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账户的交易记录,然后趋同交易,而查询的对象包括千合资本王亚伟、展博投资陈锋和鸿道投资孙建冬掌舵的私募基金。最终,涂健、涂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150万元;同时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387万元依法没收。
不过,可以看到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控系统全面升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相关从业人员陆续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此前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证监会深化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执法合作,进一步健全打击“老鼠仓”的协作机制。同时,“老鼠仓”案件的刑事司法解释立法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