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蓬莱债权资产转让(烟台蓬莱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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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资产债权转让

您好!关于“ 债权转让 保理资产怎么操作”的回复如下: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 债务人 ): 丁方( 债务担保人 ):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签订保理资产债权 转让合同 ,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内容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 1.2该转让债权为: 。 1.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 元。 2.2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 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 元。 第三条 债务 履行 3.1 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 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 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 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 诉讼 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 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债权资产转让是什么意思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5、债森银虚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债权转让协议法律效果: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此燃,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这并非说无任何关系,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虽不涉及债务人,但转让合同生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必须与债务人有关。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达成协议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所以,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之时,也就是生效时间搏笑的开始之时。

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债权转让怎样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效力有哪些

1、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转让的情形,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债权人地位。在部分转让情形,原债权人就转让部分丧失债权。

2、对受让人而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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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关于债权人应用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未作限定。笔者认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公告是一种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推定债务人已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笔者认为,为保护债务人利益,对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应从严掌握,一般因债务人人数众多或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又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资产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 合同成立 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 、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 债权人 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 债权债务 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人 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 责任 ,当第三人 时,由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 ,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 诉讼 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编辑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编辑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 抚养费 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编辑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 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 债务 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 连带责任 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 抵押 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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