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大央企信托—56号淄博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大央企信托—56号淄博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意愿大央企信托—56号淄博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受益人大央企信托—56号淄博高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
公司积极实践“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大力开拓房地产信托融资租赁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含职工持股信托实业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业务先后发行了山东省第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出了中国第一个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了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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