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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柏钦涛:信托是什么?——七种视角下的追问 “信托火了”,这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常常听到的话。且不说信托产品的销售广告已是铺天盖地,让普通公众也对这个行业产生了好奇。当信托业资产规模超越保险,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不管人们过去对这个行业有什么看法,都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了。 实际上,在数年之前,信托还是少有人知的事物。不少金融专业的毕业生求职时都不知道有这个去向,倒是很多学法律的人曾经在法制史教材上看到过中世纪的英国发展出了这么一种重要、独特又让人摸不清头脑的制度。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也不过是寂寂无名的一部小法,而且单门独户,仿佛与其他法律格格不入。所以,不知道信托,实属正常。对信托充满困惑甚至怀疑,也是不足为奇。不过,当信托业有了如此规模,在资金融通和为投资者创造收益方面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是时候该重新问一问:信托到底是什么?一、投资者的视角 目前,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信托是一种投资渠道。如果只有少量存款,还要以此支付各种生活开销,那么只能放在家里或者存到银行。但如果坐拥大笔可流动资金,就不仅需要保管了。银行利率太低,股票投资也存在诸多问题,人们希望用富余资金去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回报。人们可能会自己兴办或者参股企业。但是有魄力、精力和能力去办企业的人总是少数,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不好找。这时候,人们可能想找个专业的投资机构去帮他寻找好的投资项目,这样的话,人们就可以考虑信托投资了。 信托公司是可以用投资者托付的资金进行投资的专业机构。从最直观的角度看某一个信托项目,信托公司汇集了不同投资人的资金然后投给某一个融资企业。说信托是“合法的非法集资”是很形象的,但是存在本质区别。信托公司是经过严格审批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它具有全面的投资能力,可以发放贷款,可以进行股权投资,当然也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购买债券,等等。由于信托投资非常灵活,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我国对信托业设定了很高的准入门槛,并且非常注重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归口监督机构。目前,我国信托业经过较快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合规风控机制,拥有了素质较高的涉及投资、财务、法律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了专业化的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一般是先找项目,后募集资金,每笔资金对应着一个特定的项目。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尽调报告事先了解项目情况、交易方资质、潜在风险及抵押担保措施等内容,然后决定是否投资。项目实施后,信托公司会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分配投资收益。信托公司对每笔项目都是单独管理和核算的,一个项目出了问题,其他项目不受牵连,信托公司本身的债务也不能用投资者的钱埋单。为了保证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银监会出台了专门规定,通过要求信托公司设立监管帐户、聘请外部律师、对部分项目进行事前审查等手段,防范信托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在信托投资中,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投资者自负,不过如果信托公司存在失职而导致亏损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二、融资方的视角现在,信托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更为灵活,缺点是融资成本一般更高些。其实这也无所谓缺点,因为既然无法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信托融资渠道的存在本身就是优点了。目前信托融资整体的高成本并不说明信托一定是高成本的,而是诸多现实原因导致资金稀缺性被放大了。实际上,有些资金来源充足、风格稳健的信托公司甚至会以低于银行整体贷款融资成本的条件为一些还款有保障的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由于信托公司只收取相对固定的信托报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取决于投资者的要求,不存在国家干预的问题,因此信托融资成本的高低是投资者的收益需求和融资方的融资需求博弈的结果。当然不可否认,目前人们对信托投资的风险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存在刚性兑付,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比较激烈,加之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方对于资金有迫切需求且对未来风险未必有充分判断,这些因素很可能间接推高了信托融资成本。 随着信托业的成熟,信托公司也可以实现更低的融资成本,或者通过提供多元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拿到好的投资项目。信托可以提供期限更长,方式更多样,资金规模更大,交易结构更灵活的融资服务。有些项目中,为了更好的保障资金安全,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方的经营管理或者对融资方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全方位监管,这对于融资方来说也算是一种缺点。但这也是信托公司掌控项目风险的必然选择,是为投资者负责的表现。三、信托业的视角 对于信托业来说,信托是一种业务,是营业执照上的一项经营资质。信托公司就是凭借信托牌照,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而获取收益的金融机构。如果说信托业是暴利的,应该说信托投资者是“暴利”的。信托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托报酬,百分之一、二是正常的。在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可能会索取更高的报酬,但相对于投资者的收益来说,肯定是“小头”。信托的盈利模式跟银行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经营方式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信托公司更像是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一个媒婆,起到匹配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作用。信托报酬是一种管理费或者说服务费。当然优秀的信托公司可能会参与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风险起到积极作用,这时信托就不仅仅是个媒婆了。银行赚的是差价,人们把钱存到银行,表面是保管,在法律和财务上则是借贷关系。银行是通过向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和提供“保管服务”换取了资金的使用权,然后把钱当作自己的钱,以远高于存款利息的贷款利率贷给需要钱的融资者。在通胀率高于存款利率时,银行连保管义务也无法尽到,因为“保管物”实际上是不断缩水的。 信托业的融资成本常常高于银行贷款,因为信托项目风险一般更高些。在卖方市场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更优质的交易对手和项目,更何况存款利率很低时,不太高的贷款利息就可以让银行大发其财了。信托公司并不是没有能力去跟银行抢这些优质的项目,因为他完全可以以低于贷款利率的融资成本提供资金,只要投资者愿意接受高于存款利息但是低于贷款利率的回报。等投资者回归理性,只要银行利率保持这种管制模式,相信今后这种低收益率的信托项目也不会鲜见。如果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通过合法渠道拿自己的钱投资显然比让别人用自己的钱赚钱好得多了。 不过总体看,信托业注定是要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中通过中后期管理和运用各种风险防控措施降低项目风险。社会中注定有大量资金愿意承受高风险,以获取高收益,这是资本要追求更高利润的本性所决定的。在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上有所作为,是信托业的立足之本,否则它跟银行的实际功能便没有差别了。信托业的使命和特性决定了,它必须要有强大的项目发掘、甄别能力和风控能力,否则就当不了好媒婆。而且必须严格依法经营,尽到勤勉管理义务,否则就会导致资金风险承受力和项目实际风险不相匹配,进而放大市场风险,扰乱金融秩序。也正因此,信托营业必须是一种特许经营,至少有行政法规以上的法律文件才能予以规定,而且每一个新的营业机构都必须由工商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特别审批或者认定。有了信托法,就可以依法开展民事信托,但是作为一项经营资质的商事信托必须有相应国家机关的特别许可。否则,即便有无数合理的理由,也属于无证驾驶、非法营业。四、金融业的视角 对于现代金融业来说,信托是金融分支之一,它能够满足资金的投资、增值需要。龙生九子,各有不同。金融诸分支各成一路,是因为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或者能以不同的方式满足资金融通的功能。

银行实现的是资金存储、结算、流通的功能,它以货币在大范围内的流通和城市经济的繁荣为基础,是货币流通的基本途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金融活动。它以资金安全、保值为重,否则结算功能会受到损害,所以银行资金的融出活动不能够经受太高的风险,并且要受到规模限制;商业保险满足的是人们对商业活动安定性的需要。古罗马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们所自发创造的互保机制是它的渊薮,不过现代保险制度只能追溯到中世纪城市经济的发展时期。而当现代社会肢解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内部保障机制,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也需要在大社会内寻找一种可靠的保障,否则便无法建立对未来生活的基本预期,人寿和健康保险就必然要发展起来了。凭借大数定律,越大范围内的互保越可靠,保险公司规模越大自身盈利也越多。而保险公司沉淀下来的巨额资本再投入社会中,便在为自身获利的同时,融通了资金;西方证券观念的诞生远早于上市公司制度的出现,外延也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不过对于中国而言,证券行业是以帮助实力较强的企业实现上市、提高透明度、发行证券以及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为核心职能的行业。自营业务虽是证券公司创收的重要渠道,但运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不是证券行业特有的功能。或许中国证券行业的价值并不在于直接融通资金,而在于为股票投资者了解他们的投资标的提供了可能,从而间接鼓励了投资,同时高效、集约化的代理投资者完成交易操作,降低了股票交易的社会成本。以营业信托为代表的资管行业也有它特殊的功能。正如马斯洛所说,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对于资产持有人来说,银行满足的是资金在当下的安全需要,保险满足的是资产未来的安全需要,信托业满足的则是人们希望资产增值的需要,是要把生活过的更好的需要。所以,信托业注定只有在社会繁荣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展,而且必定会发达起来,因为促使他产生的社会需要本身是足够强大的。人们把钱存到银行,是为了保管,用钱购买保险,是为了安定感,但把钱设立信托,主要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信托业的存在自然会吸引大量资金转移过来,人们有时候说信托是银行贷款不足的替代品,可另一方面,又何尝不是信托凭借其资产增值能力把大量潜在银行存款客户吸引了过来,减少了银行可贷资金规模。逐利冲动所引发的投资需求必须要被满足,否则,可能会有资金回流到银行,但是恐怕还是会有相当一部分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资金会毅然流入非法的途径,因为渠道合法与否对于资金而言,也不过是一种风险考量因素而已,更何况更高的风险也意味着更高的回报。这已经被各地如此普遍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所证明了。 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信托也有自身的经营特性。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融出,必然要承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而保险则是直接受让自然人和经营实体的各类风险,银行和保险都是在经营风险。但是信托制度决定了,只要经营规范,风险不会向信托公司本身传递。所以很难说信托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他的立足之本还是投资能力和对项目的风险掌控能力。也正因此,必须要加重他的法律风险,通过严密的法律规定迫使他尽到一个专业的资产管理者的职责,各国信托业法的核心诉求也在于此。五、历史的视角 从历史角度看信托,首先应该区分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信托行为是自古有之的,古罗马就存在遗嘱信托,但那是个覆灭了的文明,所以人们把现代信托追溯到英国十二三世纪盛行的以规避国家没收和税负为目的的土地信托。实际上,中国过去按土地征税的朝代里,小户农民为了规避国家的高额税负,也经常与可以规避重税的士绅大户订立协议,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虚转至其名下,缴纳固定的“保护费”以规避重负,这该算是标准的信托行为。及至清代,中国土地的租佃制度极为发达,实际上形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内部分割,地主和佃农对于土地的权利分割很接近于信托模式下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分割。当下中国,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将自有住房转到别人名下,也算是信托行为。可见,为了规避某种负担或转移财产而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不过这些并不是现代信托制度所要保护和鼓励的活动,法律怎么可能会创造一种工具,让人们专门用它来规避法律并以此获利呢?! 从历史角度研究信托,应当是研究信托制度发展至今的基本过程。信托何以成为一种制度,并发展成一个重要的金融行业?这才是真正有意义的。研究现代商事信托,不得不回到中世纪的英国,还必须得提及英国法的两种渊源,普通法和衡平法。十一二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了宋代的高度文明社会,但彼时的英格兰却还是一片荒蛮、落后的景象,成规模的城市经济几未形成,不同的地方适用的法律大相径庭,而且非常原始,巫术审判随处可见。诺曼征服后,为了提升自己的权威,英王便率领大臣们到各地巡回收税、裁断纠纷,于是发展出了相对于传统地方法律更合理性、更加统一的法律,人们称之为普通法。普通法本身是在司法案例中摸着石头过河的产物,要求后面的案例严格按照之前的判决来进行审判,难免会陷入苛求形式、过于僵化的弊端。其中一项便是,完全按照地契来确认所有权的归属。而中世纪的英国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继承制度,比如土地所有人死后,土地将归国王所有。 人们为了规避这些恶法便在生前把土地转移到一个可信的人名下,但土地利益仍由自己的子嗣享有,或者纯粹出于宗教信仰将土地赠给教会。这种被称作信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王的利益,于是到16世纪,国王颁布了一部《用益法》,法律的核心可以总结为:虽然人们为了规避法律而将土地信托给了其他人,但是实际上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自土地所有人死亡之时便根据法律归国王所有了,即便进行了虚假的转让或者非法赠与,土地的名义所有人也不过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国王的利益而持有土地罢了。这个法律的初衷显然是为了打击当时的土地信托行为,保护国王自己的利益。不过却无心插柳的确认了一条重要的信托法原则:一个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他人的财产。这是信托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石。显然面对实际的利益,国王的制度是无法简单奏效的。人们又想出各种不同的办法来规避。不过,信托法律关系本身的合法性被永久确立了下来。在以后的时间里,信托行为大量存在,包括以规避为目的的信托行为,也包括为了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合理信托行为。 与信托行为如影随形的一个问题是:信托关系往往发生在相互信任的至亲好友之间,可难免会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人要吞没信托财产,不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义务,另外,有时候受托人由于过错没能履行好受托职责。可是,受托人根据普通法的规则持有地契,便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僵化的普通法拒绝保护委托人即实际所有人的利益。于是,人们诉诸国王的大法官。这位大法官并不巡回审案,他端坐在王宫中,专门处理那些因为普通法的僵化和教条而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人,以平衡普通法所造成的利益不均。他因此被称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根据他的审判所发展起来的法律被称为“衡平法”。显然,信托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就是急需他保护的人,为了确认实际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惩罚那些见利忘义或者太过疏忽大意的受托人,大法官不断地确立了以受托人尽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法。此时,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得到全方位的确认,信托法律关系真正形成,受托人义务也有了明确规则可以依循,信托法的雏形也就有了。在后世的发展中,大法官的衡平法和巡回审判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不断融合,甚至改变了以案例为主要载体的存在形式,被编辑成文。现在,英国信托法已经有大量的成文法可查了。人们说英国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它是起源于衡平法的一种权利,如今早已经纳入成文法的体系了。 信托法确认了一个人可以代另一个人持有财产的观念,这在现代人看来是个常识,可对中世纪的英国人来说,却是对所有权观念的重大挑战。根据这种法律观念,人们又发展出了公司制度、合伙制度等,甚至当民族国家兴起,英国人用信托理念来解释民族国家和王室作为法律主体的正当性。所以,信托的概念对于英国的意义非比寻常。在随后的发展中,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灵活、实用和独特价值,在普通的民事信托的基础上,人们发展出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商事信托。英国海外殖民所运用的大量资金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通过信托制度汇集起来的。

商事信托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典型代表便是各种证券化业务。信托制度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最广泛、灵活的运用,这也是因为信托的发展需要配套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比如公益信托在NGO不发达的国家是难以发展的,垂死之人能够将财产托付给商业机构,那肯定得以信托机构本身经久不衰的声誉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法律体系和理论框架下,难以接受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的请求权和受益人的受益权并存的现实,所以迟迟不肯继受信托制度。不过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和价值,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现在也结合实际情况采纳或者借鉴了信托制度。信托制度是普通法系给大陆法系最重要的馈赠之一,这是世所公认的。善于学习的日本则将资金信托发展到极致,在二战后的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监管不配套,也出现过信托公司泛滥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况。目前世界重要的国家大都有信托制度。在亚洲,日本、新加坡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无一例外。 信托行为本身确实是起源于纯粹的信任,人们以可靠的友情、亲情来对抗恶法。但是信托制度在衡平法上不断发展的过程,恰恰是为了约束那些恶意或者因过失违反了管理义务的受托人。及至商事信托发展起来,出现以资金信托为主的信托业,信托显然已经变成了投资需求促动下的商业行为,逐利冲动才是它的本源。营业信托也需要信任,但这份信任是靠信托法对受托人职责的严格规定以及信托机构本身的声誉所铺垫起来的。六、法律制度的视角 在法律上,信托被定义为新托人将其财产交由信托机构设立信托,由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为信托受益人获取收益或者实现特定目的的活动。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合伙、公司等一样,都是财产运用的法律机制。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信托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经济实体的组织形式,跟公司、合伙企业相并立。所以说,在法律视角下,信托的意义远不限于金融,信托财产也不限于资金。只是资金信托发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信托自然成为一种资金融通机制。 直观看,信托更像是委托投资,但是基于信托法的规定,财产设立信托后就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不相牵连,与受托人的财产也不混同,这就降低了信托投资的风险。风险隔离是信托成其为信托的根本要素。信托投资模式下,信托财产的用途是委托人知晓的,但是具体的运用和管理则不一定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下来,这需要受托人发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签订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有权了解后续的管理情况,但不能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任意干涉,也不能随意撤销信托。这是信托与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同之处。通过设立公司投资,也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但是投资者不一定具有经营公司的能力和时间,而且公司设立、清算都很麻烦,信托投资则要简单的多。 信托是风险隔离的委托,是简化了各种设立、清算程序且营业范围不受局限的企业。它是介于委托投资和直接经营企业之间的一种资产管理机制,它在信托法律的支撑下,通过信托合同,建立起一个具备高度灵活性的准法人主体。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与股东的股权很接近,信托机构可以代表信托财产行使签署合同、参与表决、追索债权、提起诉讼等各项权能。信托机构负责收取信托财产的收益,计算和支付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和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然后将信托收益支付给信托受益人。 信托制度在委托代理制度和公司制度之间的巨大空白地带获得了无限的可能性,可以随时、随事、随地、随人的需要而调整,它是一个交由人发挥创造力的机制。他像一块无限宽广的地基,需要人发挥智慧和才能去建设高楼大厦,其他国家的信托实践已经树立起了可资借鉴的榜样。以逐利为出发点的商事信托的社会功能已然远远超越了商业逐利,在家族财产传承、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一切楼宇建筑的地基则是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只有当法律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特殊地位、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护措施,信托业才能够良性持续发展。七、社会的视角 从不同的市场主体的视角,信托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但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信托是立基于信托法律,以运用资产管理能力满足资产增值需求为本位的一种资金融通机制。信托法律制度是它的前提,投资需求是它的驱动力,融通资金是它的必然结果。信托机构的产生是为了通过经营信托业务获利,但是信托机构必须以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为立身之本,否则就真的沦落到合法的非法集资的地步,可以随便被取代。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必然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行业,它把社会闲余资本引入实业,鼓励了投资,带动了就业,增加了税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信托的繁荣是可以让整个社会受益的。 信托实现了不同风险需求和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直接对接,减少了资金流通的中间环节,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财富;信托业通过发挥专业能力,挖掘好的项目并适当介入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让好的项目得以发展,通过主动管理增加社会财富;信托业的存在,有利于资本的充分运用和灵活组合,它可以方便的汇聚巨额资金投入同一项目,使重大项目可以得到社会资金的支持并分散投资风险;信托业的出现意味着大批资产管理人员集约化的介入到大笔资产的管理之中,还意味着没有能力进行投资但手握资本的社会阶层可以在专注本职工作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八、与文化论者商榷 文化确实是个无底大筐,但空泛的往里装不能增进任何认识。人们赞叹英美诸国信托制度的广泛应用,却又模仿不来,便将中国社会的信任缺失当了罪魁祸首。其实,信托经营者首先要懂得的是,国外对信托业的信任乃至整个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信任,都是以完善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基础的。在一个由陌生人组成、环环相扣、每个人的过错甚至过失行为都可能损害他人根本利益的现代社会,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就不会有信任可言,这跟文化不甚相关,与人的逐利冲动和防卫本能有关。 信托制度在英国生根发芽,又在更多的国家开花结果。法律是她的基石和框架,急于求成的模仿者往往只爱仰望别人的高楼大厦,而不知道楼下有坚实的土壤,甚至心急到连力学原理也置之不顾。如此建造的大楼注定是不稳当的“楼脆脆”而已。茫然无措的穿过迷雾去找一个所谓“信托文化”来兜底,虽无可厚非,但实在经不起历史事实和理性常识的推敲。人性注定是多变的,如果受托人的行为是不受控制的,信托机构不过是个没有专业水准的“通道”,连他的失职行为也是无法界定、无需赔偿的,人们何以相信他呢?提倡信任文化没错,但是信任文化的第一要义是:信托机构要把自己打造成值得托付的受托人,而不是其他。当本身就有特殊利益冲动的人要求别人信任自己的时候,往往说明他是不值得信任的。更何况,在法律不完善,制度得不到公正、恰当执行的社会,信任文化不过是一场奢谈。结语 信托到底是什么?可以从多个角度回答,都有道理,但又都不全面,更不能令所有人都满意。定义的困难不在于对象本身的复杂,而在于人们根本不了解定义所指向的对象,如果对象本身还是不断变化的,就难上加难了。 关于信托定义的争论像是一个罗生门,不同的是,每一种回答都是出于真诚的。理解信托,或许也不止于七种视角,而且每一种视角的检视都期待更深更远的洞见。不止是中国,对于那些信托业发达的国家,信托的概念也注定是一个无限开放的问题,因为信托的优势和魅力就在于信托制度的灵活多变、富于弹性,能够根据社会需要而改变自己的表现形式。人们不是常常引用斯科特那句“信托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来正打歪着的证明时下诸般“创新”的精明么?既然概念是一种归纳,那么任何概念都注定容纳不了无穷尽的形态。信托的定义,注定是一个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 刻下,对于中国而言,或许我们无需空泛的去赞美信托,也不必急于去解开她所有的面纱,倒是先把信托最基本的原理和机制搞明白,使她获得社会和决策者的基本认可,让她能够在坚实的土壤上开花结果,而不被当做一个随手可以除去的异类,才是信托业的命脉所系。信托业的根基恐怕不在于复杂高深的业务模式,而在于信托之外的广阔天地。七十二般变化练得再熟练,若不懂得培植社会基础,也只能在花果山里抖抖威风,一出山门便无人敬服了,更何况,入不了佛祖的法眼,随时都会被压在五指山下。中国信托业虽火红一片,可越是得意时,越该有一份清醒头脑和危机意识。花皆有盛放期,常开不败、结实落仔的才能生衍不息;树皆有葱茏时,枝大根深、土壤肥沃的才可屹立不倒。新鲜事物,注定毁誉皆有,路途漫漫,难免风浪坎坷。不过如果一个事物有它根本的功能和难以替代的价值,就必然会发展起来,任何一种合理、强大的社会需要都必然会有相应的机制来予以满足,这是不可阻挡的规律。信托业的长远前景是值得期待的。然而,栉风沐雨才有芳华绝代,历尽风浪方得日现云开,中国信托业刚刚起航!

有人说信托不但收益高,而且比较靠谱,是真的吗?

在投资理财市场,收益率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衡量风险的指标;还记得郭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说的话么?

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让各种金融 和不断变异的庞氏 无所遁形。

当时的这番言论,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屑一顾和嗤之以鼻。而从现在来看,这真的是一条投资的金科玉律。很多交了学费和学乖投资者,开始理性投资对于8%以上的理财产品碰都不碰,6%以上的产品都敬而远之,宁愿将钱购买银行的大额存单和其他稳健型理财产品中。

这样的操作有没有错呢?当然没有,投资理财,本金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然而这样做法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

投资理财的目标是在实现风险可控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而将钱放入大额存单,放入国债和其他银行理财等产品当中;尽管实现了风险的可控,然而却没有实现收益的最大化,以至于产生了一定的机会成本。

关注笔者的朋友都知道,我接下来肯定要说信托了。现实中,信托产品的收益率长期显著的高于同类的理财产品,这是不争的事实。随便查询一家信托公司的产品收益率,普遍在7.5%以上;8%-9%已经是常态;如果金额够大,那么10%左右也是有可能的。

面对如此之高的收益率了,很多人会有这样一个疑惑,信托产品是否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呢?并不是。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收益率说明其产品存在一定风险,然而比起不靠谱的网贷和私募而言(非法集资就不说了)。信托的风险完全处于可控的状态,这个在前面的文章中也已经给予论述。

今天的文章围绕信托的高收益进行展开,信托高收益究竟合不合理,来自于哪几个方面?有哪些原因?笔者一直致力于提供易懂、专业、靠谱和持久的服务,一直鼓励投资者购买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毕竟投资理财的陷阱太多,太多。

原因一:资本管制和币值低估

资本管制

国家实行了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在这样的管制之下,无疑就形成了一个大坝,将境内外的货币市场进行隔绝了起来。这条大坝就像两条不同的水位线,人民币作为一种高息货币,形成了一个较高的水位线,而境外其他可知流通的资本的处于较低水平。

当然这没错,作为转型体制国家,其外汇市场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程度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为了保证国内经济的平稳运行,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尤其是在当前内外部不确定性加大的时期,实行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不仅十分有必要,而且也是对于国家金融安全和进出口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客观来看,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以及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过程当中,资本管制将继续存在。对于这一管制要予以理解,举双手赞同,毕竟这关乎国家金融安全,不是小事情。

币值低估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许多西方国家纷纷开始进行利率的调整,很多国家的基准利率甚至为0或者负的,因此境外资本市场流动性处于非常充沛的水平。即使到了现在,国外流动性依然还是十分充裕。

而且根据利率平价原理,利率越高的地区和国家,在自由流动体系中,货币会追逐高回报,进而抬升对本币的需求。造成的后果就是本币升值,外币贬值;这个是大学经济学原理中的内容

可以想象,一旦解除资本管制,大批热钱迅速涌入国内市场之后,将会把我国资产的回报率拉低到与世界平均水平,这必然不利于中国的发展。所以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资本管制,带来的效果就是币值的低估。

总结:资本管制和币值低估,是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金融产品高收益率的基础性来源。

原因之二:利率“双轨制”

截止到今天,我国的贷款利率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然而存款利率因为某些原因依然没有完全放开,或者说只是适度放开。这就是我国利率的双轨制的现状,不过这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信贷资金。

信托高利率,有依有据

而根据规定,融资类信托计划在发放信托贷款的时候,无需参照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上下浮动的限制。按照规定,融资类信托可以在不高于基准利率4倍的范围设定相应利率的水平,这就是信托产品高收益来源的合规性基础,范围灵活让银行十分羡慕。

所以可以看到,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是有法有规可以依据的,而不是类似于害人无数的高利贷和现金贷,随意定价,各种套路。一旦上钩,真的是很惨很惨,不过这是后话了。

长期看好中国

应该看到,尽管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而且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但是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向上想好发展的大趋势是没有改变的,未来30年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局。这是中央的论调,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都必须鉴定这样的信念,前途是美好的,过程是曲折的。

中华民族的崛起,一定能够实现!(严肃脸)

言归正传,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对于受到更严格管制和监管的银行信贷资金,信托资金具备相当的灵活性。从而更多地分享了使实体经济增长的成果,同时也扮演了利率市场化的先行角色。因此,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更接近于真实利率水平。

银行渠道的融资长期以来面临着诸如利率管制,信贷规模调控,资金用途使用限制等问题。这是必须的,因为银行是金融市场的主力;防范风险是第一位的。再加上近年来一系列监管对于银行各类创新的限制,使得银行银贷资金出不来,玩不转。而成本相对高,灵活性较好的信托融资渠道成为了像房地产、基础建设、矿产能源等资金密集型行业的重要选择。

总结:信托产品高收益在第二个原因,来源于我国利率的双轨制现状。

原因之三: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深层次把握风险

接触过银行或者信贷的朋友都知道,商业银行发放的信贷资金是属于债权性质,其风控手段极为有限,而且主要集中在抵押和担保这两类。而抵押和担保,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抵押物价值、存在法律诉讼和瑕疵,担保单位自身难保等情形,出现这样的情形之后,银行会非常被动。类似于持有股权,投资附带期权等是银行无法做到也是不允许做的。

而信托不一样,信托有着金融行业“轻骑兵”之称,是我国境内唯一可以跨越货币、资本、实业三个领域的合法金融机构。因此在信托平台上,可以集成所有的金融工具,包括常见的股权、债权、股债混合和可转股、可转债等进行资金的灵活运用,这也就是为什么信托牌照如此值钱和原因,因为信托本身就类似于一个“金融全牌照”,这是其特有的制度优势。

以投资者熟悉的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可以说是信托综合应用和表现一的“大舞台”;针对这一类型信托除了贷款以外,还有股权附带回购和特定资产收益权以及信托计划作为有限合伙人(LP)等灵活的资金运用形式。

在满足了融资方融资需求的同时,信托还通过各种安排还可以深入到企业内部,其运用手段更为先进,风控措施更为充分。比如信托可以派驻人员进入管理层,实现印章共管,确保资金合理、合规的使用;因此信托对于项目风险有着更大更强的控制力,而高收益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总结: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对风险更深层次的把握,是信托产品能够取得高收益的第三个原因

原因之四:杠杆化策略和结构性分层

金融的魅力-杠杆操作

金融的魅力何在?相信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答案。但是有一点相信大家都不会否认,那就是杠杆游戏。对于稳定盈利机会提供杠杆支持,低成本的高杠杆率是一门艺术更是挑战;这是金融的魅力所在。

以期货投资为例,其特有的保证金制度就是杠杆。但是杠杆操作是一把双刃在放大了盈利的同时放大了风险。投资者操作正确则有可能赚得盆满钵满,一旦失误则有可能血本无归,而且要知道,杠杆策略的应用不仅有融资融券以及期货、还有包括诸如权证、期权等投资产品。

当然,这里只是说明,绝没有鼓励借贷增杠杆的一说,这是危险且与政策相违背的。

杠杆和结构化策略

杠杆策略在信托中同样有着非常典型的运用,那就是所谓的结构化分层。作为最为常用的一种内部增信措施,结构化分层又称为有限本金保障制度,购买过信托的朋友或者对信托有了解的朋友都知道,很多信托产品会通过分层来控制风险。

结构化分层就是将集合信托计划分为优先受益权份额和次级受益权份额;而优先受益权份额面向信托公司的高净值客户和其他合格投资者;次级收益权一般由融资方交易对手或者与其有关联的第三方认购,在偿付顺序上,次级受益权劣后于优先受益权受偿,但所有的剩余收益归于次级。

简单而言,次级就是优先级的安全垫。

作为融资方和交易对手的次级委托人,出于对项目的熟悉和投资能力的自信,愿意在信托发行前约定将部分高收益给提供杠杆支持的优先投资者。比如证券结构化信托里面,在优先级和次级为2:1的杠杆比例之下,委托人愿意付出的融资成本利率平均在10%左右,相当于大额存单数倍的回报率,对于优先投资者而言有着相当的吸引力。

总结:杠杆化策略和结构化分层,是信托产品高收益来源的第四个原因。

原因五:跨市场套利

现实中,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市场这三个市场呈现出明显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即使是资本市场下面的若干子市场,之间也存在截然不同的高收益机会,这为信托市场套利提供了基础。一般的资金只能进入其中一两个领域,而信托则可以全部打通。

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宜昌信托公司)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普通客户活期存款利率水平仅有0.5%,然而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也就是Shibor在大都维持在2-3%左右。以余额宝和理财通等为代表的货币基金,则更是在资金紧张之下曾录得过5%的高收益率。

这还仅仅只是银行市场,而实业市场通常遵循这资产的估价方法;反观资本市场,其市盈率水平在20倍30倍之间,而市净率更是低于这个数字,差别过于明显。这也就是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套利机会,并且这一机会长期存在;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吸引了各类创投和私募股权,截至目前我国这两类股权投资早已超过10万亿。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而言,比如银行、券商等则无法像信托一样能够充分发挥其跨市场的投资优势,将投资者带入到他们自身无法轻易介入的投资领域,获取相对的高收益。

总结:多市场优势,这是信托高收益来源的第五个原因。

原因之六:其他因素

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资金安排,信托还可以通过其他若干方法获得非常高的收益率。比如信托+有限合伙人(LP),第三方参与的受益权转让等等以及对接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模式组合投资等等。

通过突破管制和进行监管套利,发挥大客户资金优势,单一产品定制化等等,这些都是信托能够取得高收益的重要原因,这里就不再进行展开。

结束语

以上归纳的六点原因,就是信托高收益的基础。这六个原因是国内资本管制和币值的低估,利率双轨制,信托自身的多金融工具优势,杠杆化与结构化策略,跨市场套利和其他安排等。

可以看到,信托的高收益,有法有据,合法合规;为市场所能接受。在笔者进行持续创作的过程当中,反复强调了信托作为持牌金融机构的可靠性和靠谱性,这篇文章也告诉你了其收益率的可行性。

2018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数据显示,平均收益率是7.90%,相对2017年有一定幅度的提升,这主要源于2018年资金市场的紧张以及企业融资渠道的收窄。当然,信托收益率也是与市场流动性水平以及企业信贷融资难易程度相关的。

今年以来,各类房地产信托和征信信托发行量较去年出现大幅下降,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地方债发行放松和大型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通畅。因此,今年以来出现了频频出现的信托产品火爆和秒光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可以看到在一系列制度优势的基础上,信托较较其他机构能够对风险实行更大程度的把控,从而也就应该获得的相对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更高的收益率,而且这个收益率是相对安全和可靠的。

即使超过了郭主席所说的8%,其风险仍然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而且历史上实质性 的少之又少,即使是“雷王”中江信托,很多四五线城市的政信类信托项目也陆续实现了兑付,毕竟有抵押,有担保以及其他各类风控措施,所以无法实现兑付的是少之又少,比草根、钱宝网等有着本质的区别。

希望投资者能够深入了解信托这一产品的特点,了解其高收益的来源;选择投资理财一定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这是实现可持续收益的根本的因素。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便宜,而将钱投了各种非法传销机制当中。你收获的也许只是一点点利息,而失去的却是全部本金,甚至是养老生活的全部保障。

这是已经发生,并且还将发生的事情。所以,投资千万条,靠谱第一条。选择靠谱的理财机构和顾问,才是资金安全的保证!

政信项目一般都是什么类型的?为什么值得投资?

一般来说政信投资的项目都是基建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例如交通建设、棚改项目、旅游景区改造等等。资金都是用于公益民生项目的建设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方面是发展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另一方面是改善。

一、政信投资集团一直致力于运用政信金融更好的服务地方政府。为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了更好的服务地方政府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团牵头分别成立了中国政信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院,从多个维度给予地方政信项目理论支持,和顶层设计支持。

二、中国政信研究院是联合国家相关机构、部委、科研院所等政府决策者与战略核心单位共同组建的,致力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全方位研究的非盈利性公益机构。

三、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于2017年7月9日在京成立,是为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政信领域知识积累、行业发展、制度建设、国家治理等提供智力支持。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是由国投信达(北京)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中央财经大学提供人才、品牌、智力支持,集政信领域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科培育、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为一体的高校智库。

四、政信研究所旨在打造国内一流,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政信领域独立思想库,致力于搭建政信领域发展合作产学研一体的平台,为政信发展及创新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为行业提供理论支持。

五、“中国PPP投资论坛”是一场由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术机构、著名专家学者、相关央企国企、知名民企、资深媒体共同参与的高规格、高水准的中国PPP投资发展盛会。

六,首届中国政信发展论坛是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指导下,由中央财经大学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政信研究院承办,国投信达集团协办。论坛以“回归本源、创新发展”为主题,汇聚中国最顶尖的各领域专家,深入探讨中国政信发展的理论与热点问题。

信托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设在100万是对投资者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一种保护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是国家为银行设置的一个保护。信托和银行理财一样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5万起投的。因为这样导致经济过热,国家就提高了信托的门槛。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作为影子银行存在的,为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建立,国家必须要为影子银行设置门槛。

通过100万的门槛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这个合格投资者就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风险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人,那么用户在极端情况,发生了投资风险,能够承受和化解,而不会一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

扩展资料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注意事项:

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3、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5、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牟利。

6、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托

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为什么都是100万以上

都是100万?楼主你这说的有误。

只能说市面上大多数的信托产品门槛在100万,并不是所有。

30万,40万,50万也有好的信托产品,例如:

1、30万起投

信托公司:山西信托 信托类型:政信 项目名称:国企信托·信德56号

收益7.5%,期限为24个月,采用年付息方式。

资金用途:全部用于认购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产品亮点:政信类信托产品,风险低,发行人为国有独资公司,2020年9月公司总资产378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19.4亿元。AA+公开发债主体,信誉度极高,偿债能力强。山西临汾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有中国三大优质主焦煤生产基地,19年临汾市GDP实现增加值1452.6亿元,累计完收入成138.1亿元。

2、40万起投

信托公司:平安信托 信托类型:混合类(灵活配置型) 项目名称:PA信托-明世稳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收益6%+浮动,期限为12个月,到期兑现。

投资顾问: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产品亮点:灵活配置型信托产品风险较低,投资顾问和管理人实力强劲,投资顾问明世伙伴基金“2019年东方财富私募风云榜”年度新锐私募基金;“年度最佳私募基金公司”,管理人PA信托,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信托公司之一。

3、50万起投

信托公司:国民信托 信托类型:政信 项目名称:济宁任城标准债项目

收益7.35%,固定到期日2023年3月11日,按年付息。

资金用途:用于济宁市城市发展建设。

产品亮点:政信类信托产品风险低,收益高,年付息。AA+政府平台融资,AA平台担保一,AA平台担保二,济宁市,是全国GDP第三山东省地级市,旅游资源丰富,20年全市GDP4494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12亿;

金融理财产品

金融理财产品在设计上应注意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要素及其含义

一、产品收益

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管政策上不允许承诺保底,目前的通行做法是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进行揭示。通常而言,金融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国企+央企信托·宜昌市政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的水平。金融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同为理财产品,金融理财产品风险较高,故其收益率要大于银行存款利率。在国债发行期,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设定也要高于国债利率。对于银行贷款替代类的银信合作产品,其收益率基本为贷款利率扣除信托公司和银行的佣金比率。

2、不同类型项目的收益水平。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贷款类产品收益一般水平为6%-9%,其中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偏向下限,房地产类项目偏向上限。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金融理财产品,其收益水平随市场行情波动较大,一般只给出较低的预期收益率。同一项目,如果采用股权或权益投资的信托方式,给出的预期收益率水平通常略高。另外,针对项目投资的不同期限或者不同金额,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会有所不同。期限越长,投资金额越大,收益水平则越高。

二、产品期限

金融理财产品期限的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资金需求方的需要。一般来讲,资金周转项目的期限为中短期,基础设施大型工程等建设项目则周期较长,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介于二者之间,PE 类项目的期限通常最长。

2、投资者的投资偏好。由于时间越长,未来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资项目,通常在3年以内,不超过5年。

3、监管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不少于一年。上述前两方面的因素要综合考虑,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投资者的偏好应优先考虑。目前实务上,大多数金融理财产品的期限为1-3 年,既满足政策要求,也符合投资者的取向。对于一些长期项目,在设计上可以考虑多种融资渠道对接的方式,如信托融资、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等实行对接,既符合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偏好,又能满足一些项目的长期资金需求。

三、 风险控制

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在金融理财产品设计上主要针对前两类风险加以防范。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 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金融理财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金融理财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金融理财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金融理财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2008 年年中,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银行风险,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叫停了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业务提供担保。2008 年12 月,银监会颁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文禁止“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金融理财产品及该金融理财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除了融资方自身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之外,融资方的控股公司或关联企业也常常扮演保证人的角色。另外,对于最终为个人控制的企业,由控制人自己(或夫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也是目前金融理财产品风险控制的一种流行设计。地方政府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过去采用过“承诺函”等方式,由于其担保在法律认定上的无效性,近年来主要采取同级人大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在政信合作项目中,由于同时“捆绑”了地方银行和当地投资者,地方政府的信用在此类信托项目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抵押/质押是融资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是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对于资产抵/质押这类担保方式,通常打折的比率都很低,一般为资产评估值的30-50%。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汇率和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在金融理财产品中,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设计上,主要采取结构化信用增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即以产品单位净值为标准,一旦亏损达到某一净值(预警点),则信托机构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补充保证金(或者追加其他担保物);一旦达到更低的某一净值标准(止损点),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实行清盘。

此外,对于一些项目融资,还可通过封闭运作的方式控制资金使用并保障还款来源,例如在一些权益投资类金融理财产品中,就采用了专户管理(或监管账户)的方式控制回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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