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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信托计划的政策建议
1、(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
2、按最新的监管精神,除根据临时监管通知,需专项报告的项目外,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前,已经不必向银监会报备了。但发售完成后,习惯上会向银监会提报一份总结报告,格式内容相对简单。
3、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资金要交保管银行保管,单一信托没有要求。
4、从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看,多数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那么对于比较大型的投资项目,就不可避免的碰到数量和金额上的限制。
5、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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